摘要:
在金融活动中,保证人为债务人担保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为票据的债务人担保和为贷款的债务人担保,两种担保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为使保证人明确票据担保和贷款担保的责任,依法履行担保义务,笔者结合《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有关条款,就票据保证与贷款保证的同一性与区别谈以下认识。
一、票据保证与贷款保证的同一性
1.保证目的相同。两种保证都是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担保。票据保证是保证人为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上债务金额的保证。贷款保证是保证人根据事前约定为借款人到期支付借款债务的保证。两种保证的目的相同,都是保证债务到期能足额偿付债权人。
2.保证人的资格相同。两种保证的保证人都必须是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如《票据法》第45条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担保法》第4条也规定,担保人应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都具有从属性。两种保证人与被保证人都负有同样的义务。如《票据法》第50条规定,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担保法》第6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4.都...
在金融活动中,保证人为债务人担保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为票据的债务人担保和为贷款的债务人担保,两种担保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为使保证人明确票据担保和贷款担保的责任,依法履行担保义务,笔者结合《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有关条款,就票据保证与贷款保证的同一性与区别谈以下认识。
一、票据保证与贷款保证的同一性
1.保证目的相同。两种保证都是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担保。票据保证是保证人为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上债务金额的保证。贷款保证是保证人根据事前约定为借款人到期支付借款债务的保证。两种保证的目的相同,都是保证债务到期能足额偿付债权人。
2.保证人的资格相同。两种保证的保证人都必须是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如《票据法》第45条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担保法》第4条也规定,担保人应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都具有从属性。两种保证人与被保证人都负有同样的义务。如《票据法》第50条规定,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担保法》第6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4.都具有连带性。两种保证人都负有保证向债权人偿付全部债务的责任(贷款一般保证按份额的除外)。如《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12条规定,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票据保证与贷款保证的区别
1.确立法律行为的形式不同。票据保证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记载于票据上,才能生效。《票据法》第45条至49条都规定保证要按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保证是一种不需要式的法律行为,保证范围可由当事人任意约定,可单独签定保证合同,也可在借款合同上直接签章。
2.保证责任不同。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14条也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上述规定说明,在被保证人因无行为能力或其签章系属伪造等非形式要件上的原因而无效时,保证人的债务并不能因此而被免除,保证人仍应承担其保证责任,而不得以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对持票人提出抗辩。贷款保证原则上只有从属性,不具有独立性,若主债务无效或可撤销,则保证债务也将无效,或可撤销。如《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履行保证责任的程序不同。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无先后顺序之分,债权人可以不分先后对其主张权利。如《票据法》第68条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贷款保证债权人则必须先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或保证人在确立担保行为时,要选择好保证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力,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