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发展情况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项目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发的一个准则项目。于1988年6月立项,历时近8年。虽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项目并未象当初立项时所期望的那样顺利完成,但仍然取得了较多的成果,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曾分别于1991年和1994年公布过两份征求意见稿,即E40和E48,并于1995年5月发布了一个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原计划制定一项综合性的准则,以包括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所有基本问题。但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问题实在太多、太复杂,世界各国做法不一,要达到较大范围内的协调,决非易事。面对这种情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经过慎重考虑,改变原计划,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项目分为两个阶段来完成,而且采取先易后难的策略。这就是为什么关于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准则先行发布的根本原因。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发布第32号会计准则后,又于1995年8月成立了一个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由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一位资深的项目经理负责。新的筹划委员会将负责金融工具确认...
一、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发展情况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项目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发的一个准则项目。于1988年6月立项,历时近8年。虽然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项目并未象当初立项时所期望的那样顺利完成,但仍然取得了较多的成果,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曾分别于1991年和1994年公布过两份征求意见稿,即E40和E48,并于1995年5月发布了一个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原计划制定一项综合性的准则,以包括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所有基本问题。但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问题实在太多、太复杂,世界各国做法不一,要达到较大范围内的协调,决非易事。面对这种情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经过慎重考虑,改变原计划,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项目分为两个阶段来完成,而且采取先易后难的策略。这就是为什么关于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准则先行发布的根本原因。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发布第32号会计准则后,又于1995年8月成立了一个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由加拿大会计准则委员会一位资深的项目经理负责。新的筹划委员会将负责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制定。由于问题很多,新的筹划委员会也难以断言,只要再制定一项准则就能把剩下的金融工具会计问题一并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可能连续发布若干准则涉及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在尚未解决的金融工具会计问题中,主要涉及:
(1)范围。应该说。第40号、第48号征求意见稿和第32号会计准则涉及到的金融工具种类已经相当多,但仍然有一些在会计处理上与金融工具处理应该基本一致却不符合金融工具定义的项目(如某些商品期货合同)没有办法涉及到。这个问题如何处理?
(2)确认。许多金融工具,如远期合同,不一定在财务报表内确认,因而与其相关的风险可能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不明显。这就要求提供更进一步的指导以使国际会计准则设立的确认标准能一致地运用。
(3)中止确认。这主要是针对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和金融负债废止等交易而言。
(4)金融工具的计量。金融工具计量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是否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部分或全部)变化在金融工具转让或结算之前予以确认。如果确认,那么对非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是否也按同样的方法处理。更进一步的问题还在于,如何在金融工具和非金融工具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限。
(5)套期保值会计。目前的会计计量模式是混合式的,即按历史成本计量,也按公允价值计量。这就引出这样的问题,套期保值合同公允价值的变化与被套期保值的资产或其他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如何处理,等等。
(6)收益表上列报。公允价值基础引入金融工具的计量,必然有一个问题会出现,即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如何确认。直接计入净收益,还是单纯一个项目在净收益之外反映。如果在净收益之外反映,就可能引出综合收益概念,进而可能引出对现行收益表格式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
二、金融工具的概念
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下称“本准则认为”),金融工具是一些合同。该类合同既使合同一方形成金融资产,也使合同另一方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合同可能涉及两方,也可能涉及多方;合同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合伙、公司形式的实体或政府机构。
金融工具大致可划分为基本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类型的金融工具。其中,基本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借款、贷款、应收债券、应付债券、普通股等;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掉期、期权合同等;其他类型的金融工具主要指基本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之外的金融工具,如融资租赁合同。
现金之所以是一项金融工具(资产),是因为它代表着一种交换的媒介,从而成为交易在财务报表中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存入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现金也是一种金融工具,因为存款就如一项存款人和存款机构之间达成的一项合同,存款人可以从存款机构取得现金或开具支票用于抵偿其债务等。
应收(付)款项、借(贷)款、应收(付)债券所代表的均是一项收取现金或支付现金的权利或责任。债权是债权人的金融资产、债务则是债务人的金融负债。普通股可以看作企业发行的、能证明持有人享有发行企业净资产上权益的合同,因而是一项金融工具(权益工具)。
远期合同、期货、掉期、期权合同等,能赋予合同的一方从另一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可能有利的情况下与合同另一方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利;也可能使合同一方承担在不利的情况下与合同另一方交换金融工具的责任;或者在赋予合同一方交换金融工具权利的同时,也使其承担交换金融工具的合作,因而都是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非常复杂,原因在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条件随时可能因市场因素(如市场利率、股票指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变化结果对交易双方的影响也随之不同,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而所有这些,又必然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结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实物资产的收取或交付来结算的商品期货合同不是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并不是基本金融工具的对应物,它之所以被称“衍生”,是因为这些类型的金融工具的价值是从另一些金融工具的价值衍生或派生出来的。这“另一些”金融工具,俗称“原生工具”(Under lyingin struments),如股票指数、外汇汇率、商品期货价格、股票价格等。衍生金融工具复杂多样,况且还在时常创新着。不过,现行的衍生工具基本可划归为两类,即以远期为基础或以期权为基础,或以两者结合为基础的金融工具。传统意义上的远期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在将来某一时日以协定的金额买进或卖出原生工具、外币或商品等。从而,期货、掉期、远期合同本身属于以远期为基础的衍生工具。传统意义上的期权合同则不同,它赋予合同持有者一项权利不是责任,持有者可以据此权利在预定的时间或之前,按协定的金额买进或卖出原生工具、外币、商品等。对应于期权合同持有者的合同另一方(俗称“卖方”),在持有者行使期权赋予的权利的情况下,有责任卖出或买进原生工具、外币、商品等。从某种意义上讲,以期权为基础的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类“单方面”的合同,因为一俟期权持有者行使其权利,便一定会获得有利结果,而卖方只能承受不利结果。利率上限、利率下限或两者的组合,以及期权合同本身,就是以期权为基础的衍生金融工具。
融资租赁通常核算为附延期支付条件的销售,原因在于与租赁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从出租方转移至承租方。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赋予出租方获得持续收入的权利,也使承租方承担起持续支付的责任。这些收入或支付与贷款协约下本金和利息一起收入或支付本质上类同。因而融资租赁合同是一项金融工具。与融资租赁不同,经营性租赁不是金融工具。主要原因在于,经营性租赁本质上是一项不完全的合同。
实物资产以及那些其未来经济利益是收到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如预付费用)不是金融工具。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