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的未弥补亏损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核算,由于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需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因而使“亏损”得以自动弥补。同时,允许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及公益性赞助支出分别列入“管理费用”及“营业外支出”帐户,并分别以销售收入及纳税所得额为依据按比例控制,限额内允许税前扣除,超限额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非公益性赞助支出,虽允许记入“营业外支出”,却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这些项目的纳税调整,使得企业的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之间产生了差异,盈利企业可在当年完成这些项目的纳税调整,而亏损企业由于当年无法进行调整,容易造成“未弥补亏损”核算失真。
因此,建议在“利润分配”科目中,增设“纳税调整”子目,以准确核算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具体做法是:如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将不需进行纳税调整的亏损部分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而将应进行纳税调整的亏损部分借记“利润分配—纳税调整”。待弥补期内有利润时,按利润总额扣除“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借方余额后的金额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求得利润净额,并将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贷方。然后,再按“利润分配—未...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的未弥补亏损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核算,由于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需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因而使“亏损”得以自动弥补。同时,允许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及公益性赞助支出分别列入“管理费用”及“营业外支出”帐户,并分别以销售收入及纳税所得额为依据按比例控制,限额内允许税前扣除,超限额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非公益性赞助支出,虽允许记入“营业外支出”,却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这些项目的纳税调整,使得企业的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之间产生了差异,盈利企业可在当年完成这些项目的纳税调整,而亏损企业由于当年无法进行调整,容易造成“未弥补亏损”核算失真。
因此,建议在“利润分配”科目中,增设“纳税调整”子目,以准确核算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具体做法是:如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将不需进行纳税调整的亏损部分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而将应进行纳税调整的亏损部分借记“利润分配—纳税调整”。待弥补期内有利润时,按利润总额扣除“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借方余额后的金额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求得利润净额,并将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贷方。然后,再按“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贷方余额扣除“利润分配—纳税调整”帐户的借方余额后的金额进行盈余公积金等项目的分配。最后,在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的同时,贷记“利润分配—纳税调整”以及“利润分配—盈余公积金”帐户等。
实行这种办法,既便于准确核算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又便于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在企业发生亏损不能缴纳所得税时,可以检查纳税调整项目结转的正确与否,从而保证企业亏损在弥补期内得以正确弥补,堵住企业所得税流失的漏洞。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