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从1996年1月1日起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新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明细表,以准确反映增值税的应交、欠交和留抵情况。但从国税局对使用情况的检查来看,发现了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1.仍使用旧帐表。有的企业未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的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明细表,仍然使用原来印制的旧应交税金明细帐和明细表。
2.拖延记帐。有的企业财务人员对新帐的填制不及时,1月份的业务拖到月底还未记帐,由于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金,从而影响了按期结帐和申报税金。
3.未按规定结转余额。有的企业对1995年末应交增值税明细余额未按规定结转到新帐上来,造成1月份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数额不准确;有的企业当月实现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月终未按规定从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结转到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上,使多交或欠交税金与期末留抵税额混淆在一起,影响了帐表数据的真实性。
4.填写不规范。个别企业的财会人员对新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明细表的勾稽关系,填报要求还不够明确,操作不熟练,帐务处理不符合要求。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使...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2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从1996年1月1日起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新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明细表,以准确反映增值税的应交、欠交和留抵情况。但从国税局对使用情况的检查来看,发现了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1.仍使用旧帐表。有的企业未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的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明细表,仍然使用原来印制的旧应交税金明细帐和明细表。
2.拖延记帐。有的企业财务人员对新帐的填制不及时,1月份的业务拖到月底还未记帐,由于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金,从而影响了按期结帐和申报税金。
3.未按规定结转余额。有的企业对1995年末应交增值税明细余额未按规定结转到新帐上来,造成1月份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数额不准确;有的企业当月实现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月终未按规定从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结转到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上,使多交或欠交税金与期末留抵税额混淆在一起,影响了帐表数据的真实性。
4.填写不规范。个别企业的财会人员对新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明细表的勾稽关系,填报要求还不够明确,操作不熟练,帐务处理不符合要求。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使用新的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表的重要意义,把它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一是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新帐、新表的填写和处理办法,提高自身素质。二是要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辅导,使其尽快掌握新帐新表的帐务处理方法和填表技能。
(三)加强检查督导。国税征收机关应对所属全部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明细表的使用情况逐户进行督导落实。
(四)坚持定期与企业对帐。为了使征收单位“待征明细帐”上记录的应交、已交、欠交、留抵税额与企业帐面保持一致,必须坚持定期与企业对帐。国税征收机关应每季一次与企业对帐,每半年一次填报税企对帐表,要根据征纳双方有关纳税资料核对如下内容:一是期初未交、多交、留抵税额征纳双方控制数据是否一致;二是当期应交、已交税金是否正确;三是期末欠交、多交、留抵税额是否相符。 责任编辑 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