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底,财政部财会[1995]22号文,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并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以下简称“新表”)作了相应调整。由于文件阐述比较简单,新表运行几个月来,不少企业对各项目的填报口径和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混淆不清,不仅造成数字混乱,汇总失真,而且会直接影响增值税的缴纳。为此,笔者对编制新表的几个关键之处,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报表“行次”栏中第1行和第16行,年初结转,分别反映上年末结转本年初的年末未抵扣数、年末未交数和年末多交数,年初结转一经填制,全年不变。
二、表第一项,“应交增值税”本月数纵栏,只填当月发生数,不填期初、期末数,但当月(第12行)如有“转出未交增值税”额,而上月末又有未抵扣数额时,应减除本年累计数栏中“期末未抵扣数”(第15行)后填列;如相减后期末仍有未抵扣数,本月栏中“转出未交增值税”不填,为零。
三、“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数栏中,纵、横项均有明确的勾稽关系,横项为各月份的累计数,纵项为(行列):1+(2+3+4+5)-(8+9+10+11+12)=15(行)。
四、“应交增值税”中“已交税金”,仅反映当月上缴本月的增值税额;第二项“未交增值税”中“本期已交数...
去年底,财政部财会[1995]22号文,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并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以下简称“新表”)作了相应调整。由于文件阐述比较简单,新表运行几个月来,不少企业对各项目的填报口径和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混淆不清,不仅造成数字混乱,汇总失真,而且会直接影响增值税的缴纳。为此,笔者对编制新表的几个关键之处,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报表“行次”栏中第1行和第16行,年初结转,分别反映上年末结转本年初的年末未抵扣数、年末未交数和年末多交数,年初结转一经填制,全年不变。
二、表第一项,“应交增值税”本月数纵栏,只填当月发生数,不填期初、期末数,但当月(第12行)如有“转出未交增值税”额,而上月末又有未抵扣数额时,应减除本年累计数栏中“期末未抵扣数”(第15行)后填列;如相减后期末仍有未抵扣数,本月栏中“转出未交增值税”不填,为零。
三、“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数栏中,纵、横项均有明确的勾稽关系,横项为各月份的累计数,纵项为(行列):1+(2+3+4+5)-(8+9+10+11+12)=15(行)。
四、“应交增值税”中“已交税金”,仅反映当月上缴本月的增值税额;第二项“未交增值税”中“本期已交数”,反映当月上交上月应交增值税额,不可混填。
五、月终新报表编制后,“应交增值税”的期末余额(第15行)为期末未抵扣数(用“-”号表示);“未交增值税”期末余额,(第19行)“+”号为期末未交增值税,次月上缴,“-”号为多交增值税,次月抵扣。同一张报表中,第15行与第19行的期末数,一般不能同时出现数额。
责任编辑 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