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96年第6期刊登了张俊才同志“《会计法》执法者何以执法”一文,提出了当前在经济领域中尖锐复杂而又普遍遇到的难题。毫无疑问,解好这道难题,对于深入开展党中央号召的“反腐倡廉”,对于切实贯彻朱镕基副总理提出的“约法三章”,对于认真落实国务院“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要求都是非常有利的。
会计在《会计法》中的位置如何界定?笔者认为浍计难当执法者,只应争当守法者,但决不能当违法者。这是因为,会计既无阻止违法的能力,更无处理违法的权力,特别是对领导层的违法行为。如果要会计当执法者,好比是要会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样,使他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的经营活动是在《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约束下进行的,企业只能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和企业与企业法人既不是执法单位也不是执法者一样,会计在《会计法》的约束下,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而进行的会计活动也不能称之为是执法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工商企业都将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会计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对企业和企业领导人负...
《财务与会计》1996年第6期刊登了张俊才同志“《会计法》执法者何以执法”一文,提出了当前在经济领域中尖锐复杂而又普遍遇到的难题。毫无疑问,解好这道难题,对于深入开展党中央号召的“反腐倡廉”,对于切实贯彻朱镕基副总理提出的“约法三章”,对于认真落实国务院“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要求都是非常有利的。
会计在《会计法》中的位置如何界定?笔者认为浍计难当执法者,只应争当守法者,但决不能当违法者。这是因为,会计既无阻止违法的能力,更无处理违法的权力,特别是对领导层的违法行为。如果要会计当执法者,好比是要会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样,使他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的经营活动是在《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约束下进行的,企业只能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和企业与企业法人既不是执法单位也不是执法者一样,会计在《会计法》的约束下,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而进行的会计活动也不能称之为是执法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工商企业都将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会计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对企业和企业领导人负责是顺理成章的事,会计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是正常的,也是十分必要的。相反,要会计不考虑单位利益,不按领导人的意图办事,纯粹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才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必须强调一点,维护单位利益也好,贯彻领导意图也好,会计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为目的,搞假帐真做、真帐假算。否则,不仅出卖了贞操,也将沦为违法者,自己把自己推到被告席上了。
当企业领导人正欲违纪违法,会计又无能力制止,执法者还不能到位的时候,虽说违法者这时的行为已经丧失了领导资格,但他们确实正行使着领导职权,在这个期间,会计应该怎么办?是通同作弊,同流合污?还是坚持原则顶着不办?笔者认为,会计可用三步处理法,即:首先,宣传讲解有关法规晓以利害,争取领导人收回成命,改弦易辙;其次,若领导人一意孤行坚持要办,在劝说无效、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会计只能在帐面上如实反映;再次,若领导人不愿如实反映,坚持要会计作假时,会计人员只有依据问题的性质,并选择适当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自我保护。
《会计法》的执法者究竟是谁?是司法、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检部门。他们既是守法者的保护伞,又是违法者的审判官。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律师事务所也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如果这些中介组织违法,也将受到执法机关的查处。
(作者单位:新疆哈密红星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