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199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银行加强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企业整体效益不佳以及权责发生制的实施,使银行的应收未收利息特别是进入损益的表内应收未收利息大量增加,对银行的经营产生了不良影响。目前,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逾期贷款的时间界定问题
《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这与实际操作出入很大。按借款合同规定,从贷款到期未还的次日起,银行就将此笔贷款从正常贷款科目转到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同时加收罚息。若按《制度》规定执行,一是与借款合同规定不符,使会计和信贷部门在逾期贷款的统计口径上不一致,不便考核;二是贷款逾期半年以内不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银行无法加罚息,影响了银行的收入;三是与有关法律条文相冲突,按合同法规定,逾期行为是对当事人中一方权利的侵害,对这种侵害权利行为的确认和追偿,应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而《制度》规定与之...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199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银行加强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企业整体效益不佳以及权责发生制的实施,使银行的应收未收利息特别是进入损益的表内应收未收利息大量增加,对银行的经营产生了不良影响。目前,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逾期贷款的时间界定问题
《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这与实际操作出入很大。按借款合同规定,从贷款到期未还的次日起,银行就将此笔贷款从正常贷款科目转到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同时加收罚息。若按《制度》规定执行,一是与借款合同规定不符,使会计和信贷部门在逾期贷款的统计口径上不一致,不便考核;二是贷款逾期半年以内不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银行无法加罚息,影响了银行的收入;三是与有关法律条文相冲突,按合同法规定,逾期行为是对当事人中一方权利的侵害,对这种侵害权利行为的确认和追偿,应从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而《制度》规定与之相悖。另外,按担保法规定,银行发放的担保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还贷,而银行又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担保失效,因此,银行若按《制度》规定在贷款逾期半年后,再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出催款通知单,就会失去法律效力,无法收回贷款本息。
2.逾期贷款转为催收贷款的时间问题
《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贷款逾期三年才转为催收,不尽合理。一是期限太长,从目前企业的经营情况看,贷款逾期半年以内说明企业经营已经有了一定问题,逾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就难以收回全部利息,逾期一年以上,不仅收息困难,收本也有一定难度;二是在逾期三年内将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要照章交纳营业税,由于银行的营业税除总行营业税外均属地方收入,逾期贷款转为催收贷款的时间过长,只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使中央财政收入受到很大影响,这又与财政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相冲突;三是逾期转催收时间过长,对银行信贷、财务收支影响极为不利,若一家银行一年虚收利息10000万元,就要相应减少其营运资金10000万元,按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0.98%计算,少产生收入1098万元,同时按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9.18%计算,增加成本918万元,此外还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50万元,前后共减少银行营运资金10550万元。如银行资金紧张,虚收利息对银行的影响将更为严重。
3.坏帐核销问题
坏帐准备金的提取主要是为均衡成本,但目前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偏低,难以起到均衡成本的作用,同时,一笔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由两种准备金来核销和国际惯例不符。国际上一般对放款项下的本金和利息的核销都是统作为呆帐(或坏帐)处理的,而不是划分出不同的准备金来核销,而且对于利息是分期计收的,即使本金未逾期,而只是某一期的利息未收到,此笔放款也应作为有问题放款管理。将一笔放款的本金核销与其应收利息的核销分别处理,只能使银行核销呆帐(坏帐)的程序复杂化,而并无多大实际意义。为此,一些银行采取了息转本的办法,即将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利息转为本金,一方面减少了应收利息,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呆帐准备金核销一部分坏帐。
针对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重新界定逾期贷款
企业贷款到期未还,从借款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次日起即转为逾期贷款管理,这样做,一是与国际惯例相符,二是与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相一致,三是各部门统一口径,便于操作。
2.缩短逾期贷款转为催收贷款的时间
将贷款逾期三年转催收缩短为贷款逾期半年(或一年)以上即转为催收贷款管理,其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其理由是:
首先,按权责发生制,一方面对各项存款预提应付未付利息,另一方面对各项贷款按放款期限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未收利息并计入损益,双方资金应基本平衡,但实际情况是一头软、一头硬,银行提取的应付未付利息迟早要全额支付,而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却难以全部收回,将实际不可能全部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损益,等于银行用营运资金即银行的资本金或吸收的存款替企业还息,代企业完成利润,并上交税金;另外,从资金平衡的角度看,银行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双方资金应大体平衡,即预提的应付未付利息应可抵补应收利息计入损益造成的资金损失,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因此,缩短逾期贷款转催收贷款的时间,可以减少银行表内应收利息,从而减少利息虚收造成的资金损失,使银行的利润更真实。
其次,将核算期定为半年(或一年),主要是考虑我国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据初步统计,贷款逾期一年以上,其应收利息至少有70%难以收回。因此,将逾期转催收的时间定为半年或一年,可以更真实地反映银行的经营成果,减少以后年度核销呆帐、坏帐的压力。
此外按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收入都不计作收入,对可能发生的支出都列作支出,在我国目前企业效益不佳、欠息大量增加的情况下,缩短逾期转催收的时间有利于银行稳健经营。
3.提高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
应通过提高坏帐准备金的比例,使坏帐准备金真正起到均衡成本、平衡收支的作用;或者取消坏帐准备金,而提高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呆帐和坏帐都通过呆帐准备金核销。
4.建立清收应收未收利息的奖励制度
在我国目前企业产权还不十分明晰的情况下,银行是国家的,企业大部分也是国家的,而银行职工的工资和奖金标准又相对固定,清收企业欠息好坏无论是对银行本身还是对银行职工都没有多大影响,同时,目前的金融企业财务分配体制还不能充分调动银行增收创利的积极性,因此,在财务制度未作大的变动的情况下,为鼓励银行清收应收未收利息,对银行清收以前年度的应收未收利息,可依据应收利息时间的长短,规定不同比例予以奖励,奖金可在收回的利息中直接列支。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