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96年1月1日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及转出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时必须在支付全额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商业企业在按此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时,原有明细科目的设置就显得不够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一般原则的要求,会计核算应当遵守及时性原则,在商业企业采取根据合同分期付款或者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时,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一、当月票到货亦到(或票到货未到),但企业只根据合同支付了一部分货款,所以这批货物的进项税在当月不得抵扣。二、由于传递方式不同,商业企业当月票到货未到,尚未验单承付或验货承付,这笔进项税额在当月同样不可申报抵扣。
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况,商业企业为简化手续,月底时将发票暂不入帐,而只办理货物入库的会计核算,待此批货物全部付款后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并抵扣进项税额。针对第二种情况,企业亦是采取当月压票不入帐的办法。以上两种处理办法尽管不违背税法,但从会计核算角度考虑,却不符合及时性原则,而且增值税发票...
自1996年1月1日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及转出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时必须在支付全额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商业企业在按此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时,原有明细科目的设置就显得不够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一般原则的要求,会计核算应当遵守及时性原则,在商业企业采取根据合同分期付款或者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时,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一、当月票到货亦到(或票到货未到),但企业只根据合同支付了一部分货款,所以这批货物的进项税在当月不得抵扣。二、由于传递方式不同,商业企业当月票到货未到,尚未验单承付或验货承付,这笔进项税额在当月同样不可申报抵扣。
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况,商业企业为简化手续,月底时将发票暂不入帐,而只办理货物入库的会计核算,待此批货物全部付款后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并抵扣进项税额。针对第二种情况,企业亦是采取当月压票不入帐的办法。以上两种处理办法尽管不违背税法,但从会计核算角度考虑,却不符合及时性原则,而且增值税发票在帐外暂管,容易丢失,会给企业造成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损失。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增设“未付款待抵扣进项税”明细科目,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可以在月底借记“商品采购”(或库存商品)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付款待抵扣进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这样,企业在当月月底只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金额申报抵扣进项税,未付款待抵扣进项税部分挂帐,一目了然,对于税务稽查也较清晰明了。以后月份,待企业将货款金额支付后,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付款待抵扣进项税”科目(红字冲帐)将未付款待抵扣进项税转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中去。
这一明细科目和“进项税额”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的列示方法相同,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应用亦无影响。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