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时,一些商业银行开办了定期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此项业务的开办,无疑有其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部分开办行存在着预收贷款利息的情况。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不可取,因为:
1.此种做法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重违反了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多次重申:“不准擅自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预收贷款利息,实际上是贷款人把贷款本金中的一部分提前交给了银行,而自己能用的只是部分贷款,但支付的却是全部贷款的利息,而且预付的这部分利息又是无息的。这实质上是银行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是侵犯贷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利率政策。
2.极易造成银行利息收入帐目混乱。预收贷款利息,银行必作利息收入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贷款人贷款时间一定而还款时间无法预测的矛盾,贷款人可能提前还贷,也有可能逾期还贷,从而造成利息额多退少补的问题。由于这种贷款数额小,笔数多,极易造成收入帐目的混乱,也给计息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据调查,有些个别行、社的有关人员不是将预收利息马上做收入处理,而是游离于帐外,在贷款使用期限内,把预收利息挪作...
近时,一些商业银行开办了定期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此项业务的开办,无疑有其积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部分开办行存在着预收贷款利息的情况。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不可取,因为:
1.此种做法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重违反了利率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多次重申:“不准擅自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预收贷款利息,实际上是贷款人把贷款本金中的一部分提前交给了银行,而自己能用的只是部分贷款,但支付的却是全部贷款的利息,而且预付的这部分利息又是无息的。这实质上是银行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是侵犯贷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利率政策。
2.极易造成银行利息收入帐目混乱。预收贷款利息,银行必作利息收入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贷款人贷款时间一定而还款时间无法预测的矛盾,贷款人可能提前还贷,也有可能逾期还贷,从而造成利息额多退少补的问题。由于这种贷款数额小,笔数多,极易造成收入帐目的混乱,也给计息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据调查,有些个别行、社的有关人员不是将预收利息马上做收入处理,而是游离于帐外,在贷款使用期限内,把预收利息挪作自用,搞投机活动。这样做,既损坏了银行的声誉和收益,又给犯罪埋下了伏笔。
4.易使信贷人员放松贷款管理,缺乏责任感。有些信贷人员认为,既然已预收了利息,贷款就无风险可言了,因而放松了贷款管理,不利于信贷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因此,预收利息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建议有关银行尽快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责任编辑 刘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