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现行的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预付款项、预收款项较多的情况下,企业应对采购和销售业务中的债权、债务、分别设置“应付帐款”、“预付帐款”、“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四个科目加以核算。显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采购和销售业务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较为复杂的:同一个业务往来单位有时可能是企业的债权人,有时又可能是企业的债务人;甚至在一笔结算款项中,既含有企业的债权部分,又含有企业的债务部分。由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上述四个总帐科目往往均作为双重性质的科目来加以使用。这不仅与分设四个总帐科目的初衷不甚相符,而且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同时也给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带来一些不便。
鉴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即使在预付款项、预收款项较多的情况下,对企业采购和销售业务中的债权、债务也不必分设四个总帐科目进行核算。对于企业采购业务中的债权和债务,可以设置“供应单位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对于销售业务中的债权和债务,可以设置“购买单位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在这两个总帐科目下,分别按采购和销售业务中的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按照现行的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预付款项、预收款项较多的情况下,企业应对采购和销售业务中的债权、债务、分别设置“应付帐款”、“预付帐款”、“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四个科目加以核算。显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采购和销售业务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较为复杂的:同一个业务往来单位有时可能是企业的债权人,有时又可能是企业的债务人;甚至在一笔结算款项中,既含有企业的债权部分,又含有企业的债务部分。由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上述四个总帐科目往往均作为双重性质的科目来加以使用。这不仅与分设四个总帐科目的初衷不甚相符,而且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同时也给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带来一些不便。
鉴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即使在预付款项、预收款项较多的情况下,对企业采购和销售业务中的债权、债务也不必分设四个总帐科目进行核算。对于企业采购业务中的债权和债务,可以设置“供应单位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对于销售业务中的债权和债务,可以设置“购买单位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在这两个总帐科目下,分别按采购和销售业务中的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这样不仅可以使会计科目的名称与其核算的内容保持一致,可以减少会计科目的数量,从而简化会计核算工作,而且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可以使明细科目的设置更为规范,从而保证在各明细科目下均能集中地反映企业与各该业务往来单位的债权、债务结算情况。
在分设四个总帐科目的情况下,其明细科目的设置有较大的随意性。如对于采购业务中的某个往来单位,可以在“应付帐款”总帐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也可以在“预付帐款”总帐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还可以在上述两个总帐科目下同时设置明细科目。这不仅使会计核算工作人为地复杂化,而且还不能保证在各明细科目下集中地反映企业与各该业务往来单位的债权、债务结算情况。而在只设“供应单位往来”和“购买单位往来”两个总帐科目的情况下,对于某个业务往来单位企业只能在一个总帐科目下设置一个明细科目,从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企业与各业务往来单位的债权、债务结算情况均可得到集中的反映。这是一个最基本的优点。
2.可以给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带来便利。
在分设四个总帐科目的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帐款、预付帐款等四个项目中每个项目的金额均需根据两本明细帐分析计算填列。如应收帐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和“预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数填列。而在只设置“供应单位往来”和“购买单位往来”两个总帐科目的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帐款项目和预收帐款项目,只需根据“购买单位往来”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应付帐款项目和预付帐款项目,只需根据“供应单位往来”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即每两个项目只需根据一本明细帐填列。
3.可以给审计工作带来便利。
在分设四个总帐科目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有可能对某个业务往来单位同时在两个总帐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而审计人员对企业有关明细科目的设置情况有可能不甚了解,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漏查。在企业业务往来单位较多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而在只设置“供应单位往来”和“购买单位往来”两个总帐科目的情况下,由于对一个业务往来单位只在一个总帐科目下设置一个明细科目,因此,要查明企业与某个业务往来单位的债权、债务结算情况,只需查阅为该业务往来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即可,而不必担心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