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新办企业验证注册资金,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委托人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法人登记,是加强工商管理的有效措施。但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在工商局(所)楼(院)内设办公桌,与工商管理部门同地办公,招揽业务,我认为这样做要不得。理由是:
1.容易造成不正当竞争。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接受委托,独立出具报告,不依附于任何权力部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在验资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验资报告的使用者,会计师事务所将办公地点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想发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效应,尽量开拓业务,但办公地点的靠近会使不少委托人产生误解,认为该所与工商局有关系,为了办事更顺当一些,他们自然愿意选择“在工商局内的事务所”或包围在工商局(所)的事务所,接受“一条龙服务”,这无形中造成对其他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
2.不利于工商部门的廉政建设。工商部门是验资报告的使用者,也是对验资业务质量的监督者,对没有充分证据而出具的验资报告,他们有理由拒绝并给以一定的惩罚。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明知委托人有...
为新办企业验证注册资金,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委托人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法人登记,是加强工商管理的有效措施。但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在工商局(所)楼(院)内设办公桌,与工商管理部门同地办公,招揽业务,我认为这样做要不得。理由是:
1.容易造成不正当竞争。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接受委托,独立出具报告,不依附于任何权力部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在验资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验资报告的使用者,会计师事务所将办公地点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想发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效应,尽量开拓业务,但办公地点的靠近会使不少委托人产生误解,认为该所与工商局有关系,为了办事更顺当一些,他们自然愿意选择“在工商局内的事务所”或包围在工商局(所)的事务所,接受“一条龙服务”,这无形中造成对其他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
2.不利于工商部门的廉政建设。工商部门是验资报告的使用者,也是对验资业务质量的监督者,对没有充分证据而出具的验资报告,他们有理由拒绝并给以一定的惩罚。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明知委托人有不良企图,也千方百计帮其过关,手段之一,就是利用和工商部门在一地办公的优势,用给工商部门回扣、提成费、好处费,或帮助解决文体活动经费等手段,诱惑工商部门里某些自律精神较差的工作人员,使他们放松了尺度和监督的力度。
3.不利于验资工作质量的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将办公地点设在工商管理部门,在占有地利之便的同时,他们还往往以收费低廉、验资程序简单、出报告快等条件和其他同行争客户,这不能不使验资报告的质量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办公地点设在工商部门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公众形象,也不利于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是会计市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之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