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资产交易市场的发育与完善,企业理财自主权的扩大,企业以旧资产换取新资产的业务将不断发生。对企业进行贴换取得的资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便成为会计界应加以探讨和规范的问题。笔者根据日常业务处理经验,谈几点看法:
一、取得新资产成本的确定
会计界对此有不同意见:一是以新设备的售价作为成本价;二是以旧设备的市价与所支付的现金总和作为成本价;三是以旧设备的净值与所支付的现金总和作为成本价。对此,笔者同意第一种作法。因为:它符合真实性原则,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准则之一。按照财政部《两则》要求,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上述二、三两种作法,它们构成的固定资产价值不等同于取得新资产的实际价值,即售价,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我们知道,贴换业务最终结果是企业增加新资产、减少旧资产,贴换业务作为一笔独立的经济业务可看作是两笔经济业务的连续,一是出让旧资产,二是取得新资产。这里不能说企业取得新资产与出让旧资产无任何联系,但至少无根本联系,如果否认第一种作法,将会导致企业取得的新资产的价值跟随企业出让旧资产的帐面价值来确定其成本价,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企业旧资产的价值只能随行就市,经买卖...
随着资产交易市场的发育与完善,企业理财自主权的扩大,企业以旧资产换取新资产的业务将不断发生。对企业进行贴换取得的资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便成为会计界应加以探讨和规范的问题。笔者根据日常业务处理经验,谈几点看法:
一、取得新资产成本的确定
会计界对此有不同意见:一是以新设备的售价作为成本价;二是以旧设备的市价与所支付的现金总和作为成本价;三是以旧设备的净值与所支付的现金总和作为成本价。对此,笔者同意第一种作法。因为:它符合真实性原则,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准则之一。按照财政部《两则》要求,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上述二、三两种作法,它们构成的固定资产价值不等同于取得新资产的实际价值,即售价,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我们知道,贴换业务最终结果是企业增加新资产、减少旧资产,贴换业务作为一笔独立的经济业务可看作是两笔经济业务的连续,一是出让旧资产,二是取得新资产。这里不能说企业取得新资产与出让旧资产无任何联系,但至少无根本联系,如果否认第一种作法,将会导致企业取得的新资产的价值跟随企业出让旧资产的帐面价值来确定其成本价,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企业旧资产的价值只能随行就市,经买卖双方同意后,作为取得新资产付现价值的一部分抵扣额。另外,新资产成本价确定的真实与否,对企业以后计提折旧及在其发生报废、毁损、出售、甚至再贴换时也有着一定的影响。这里需要指出两点:一是关于第二种作法。笔者认为等同于第一种,实际上以旧设备的市价与所付现金总和作为成本价与取得新设备的售价应是一致的,只是对市价的确定,应是经资产管理权威部门及注册资产评估师重估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的公允价格;二是对于第三种作法,西方企业界运用较多,这主要是考虑所得税的缘故,有的国家所得税法中规定,对贴换交易事项所发生的损失不能作为当年收益的抵减处理,于是企业为了减少所得税支出,将交换损益转嫁于取得新资产的成本价上,这从我国大多数企业资产属于国有、企业对资产附有保值、增值的义务来看,是行不通的。
二、对交换损益的处理
资产贴换时由于旧资产帐面净值与公允市价不同而产生交换损益,对此,参看数家之言,都作为“资产贴换损益”单设会计科目处理,笔者认为不妥。一是不具有会计核算的连续性。前文提过,贴换业务可看作是两笔经济业务的连续,一是出让旧资产,二是取得新资产,出让旧资产可视作出售、报废、毁损类业务,是一种“模拟出售”,也只有这样,才有公允市价可言。因此,对其产生的交换损益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终转至营业外收支,构成本年利润增项或减项。二是增设会计科目不符合科目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及须符合经济管理要求的原则,增设“资产贴换损益”一级科目并不具有直接的会计核算作用,相反带来更多的不便,如对科目性质的确认,月底科目结转等,具有随意性。
具体会计分录的操作参看各家之言,大多采取多借多贷形式。笔者认为这不易搞清该项业务的勾稽关系,也不便于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宜逐笔作分录,一目了然。举例如下:
某企业用一台旧设备换入一台性能优良的先进设备。旧设备原值为50000元,已提折旧累计为30000元,公允市价为15000元,新设备售价为80000元,支付银行存款65000元,作分录如下:
(1)模拟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2)换取新资产:借:固定资产 80000贷:银行存款 6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3)结转交换损益:借:营业外支出 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