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
答:国务院在《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94)23号〕中明确规定:“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目前国务院明确暂不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各地不宜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财政部工交司外资处)
责任编辑周文荣
问:计提职工福利费时,工资总额是指实际进成本的工资,还是计税工资或实发工资?
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其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的,多提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实行不同工资管理办法的企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允许有工资结余,本年实发工资与本年实际进成本的工资可能不一致,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统一以本年实发的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等,列入成本费用。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大于计税工资(有关部门按两个低于原则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多提的职工福利费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某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本年核定的工资总额为500万元,企业动用上年工...
问: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
答:国务院在《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94)23号〕中明确规定:“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目前国务院明确暂不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各地不宜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财政部工交司外资处)
责任编辑周文荣
问:计提职工福利费时,工资总额是指实际进成本的工资,还是计税工资或实发工资?
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其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的,多提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实行不同工资管理办法的企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允许有工资结余,本年实发工资与本年实际进成本的工资可能不一致,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统一以本年实发的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等,列入成本费用。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大于计税工资(有关部门按两个低于原则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多提的职工福利费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某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本年核定的工资总额为500万元,企业动用上年工资结余50万元,实发工资总额为550万元。
计算职工福利费:550×14%=77(万元)
计算多提的部分:(550-500)×14%=7(万元)
上述77万元财务上计入成本费用,其中的7万元纳税时从税前剔除。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7万元±其他调整项目
2.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如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等),实发工资即为实际进成本的工资,企业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提取职工福利费等,若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地方统一规定标准)的,多提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办法同上。
(财政部工交司制度处)
责任编辑周文荣
问:如何计算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答: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按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和公益救济性捐赠之间有一定的函数关系,且都是变量,计量起来较为麻烦。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允许企业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下列程序计算: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法定的允许扣除额。
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小于允许扣除限额的,可据实扣除。
例如:某企业1995年度会计利润1000万元,发生公益救济性捐赠100万元,计入成本的利息支出200万元,其中不符合计入成本费用规定的利息支出100万元。则:
1.调整所得额=会计利润+不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1000+100+100=1200(万元)
2.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200×3%=36(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1200-36=1164(万元)
如公益救济性捐赠为20万元,则: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0+100+20)×3%=33.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20)-20=1100(万元)
边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