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处理好企业的破产清算,是目前注册会计师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笔者结合业务实践,对在企业破产清算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界定问题
破产企业财产界定是清算工作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首先把破产企业的财产界定准确,以确定债权人利益。《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应是“宣布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就是说,破产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对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但是,一些企业无视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手法、借清算之机,将财产转移、隐匿,有的将企业存货、设备趁机压价处理,有的为原来未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有的将企业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归还,有的以各种名义放弃属于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而且破产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债权人也多为国有银行,所以,这种发“国难财”的作法必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根据这些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履行国家“经济警察”的职能,严格把关。具体说来,一要注意企业在破产清算前有无过类似转移...
如何处理好企业的破产清算,是目前注册会计师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笔者结合业务实践,对在企业破产清算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界定问题
破产企业财产界定是清算工作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首先把破产企业的财产界定准确,以确定债权人利益。《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应是“宣布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就是说,破产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对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但是,一些企业无视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手法、借清算之机,将财产转移、隐匿,有的将企业存货、设备趁机压价处理,有的为原来未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有的将企业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归还,有的以各种名义放弃属于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而且破产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债权人也多为国有银行,所以,这种发“国难财”的作法必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根据这些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履行国家“经济警察”的职能,严格把关。具体说来,一要注意企业在破产清算前有无过类似转移财产、非正常处理财产的情况,逐一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二要注意其非正常处理财产的时间,凡在破产宣告日前6个月(含6个月)以内转出的财产一律无效。三要注意企业上下关联机构,凡非独立核算的车间、商店和其它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均应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财产的估价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清算破产企业财产时,能否准确、合理地估计其财产价值是问题的关键。估价企业财产的方法有多种,如帐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价法等,但根据破产清算企业财产处理特点,可变现净值法或变现收入法较为适用。这种方法就是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变卖,以取得现金作为清算财产的基础,各项财产可能发生升值或贬值,这种升值或贬值也同样属于企业的清算收入或损失。在实际执行中,财产变卖的方法大致分为拍卖和出售两种,一般以拍卖为主,在拍卖出售前,注册会计师应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估。在拍卖时,还要结合市场行情合理作价,力求公允,防止由于计价方法不当、造成计价过低以损害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应注意,对一些特殊资产的处理,还要运用其他的评估方法,如对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要先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估算;对某些难以找到可靠依据的固定资产,在评估时还可以用相近固定资产的市价作为参考依据,聘请有关技术人员、经济专家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作出定性估价。土地作为特殊的固定资产无净值和原值之分。因此,对土地价值的估价主要根据各地区的现行土地征用费标准、地理位置优越程度及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经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其价值。
三、破产企业资产的抵押、抵销问题
抵押资产是指债务人以其合法的财产,以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向抵押人(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销资产是指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有债权债务关系时,将二者相互对等核销的部分,从而减少破产企业的资产。在清算工作中,一些破产企业为了虚夸或减少财产,利用抵押、抵销等企业间经济往来的关系,以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要特别注意这类资产的处理。对抵押资产,首先要审查这些抵押物的合法性、了解抵押物是否归破产企业所有,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否属于6个月以内办理的;其次要审查是否有重复抵押的现象,若有重复抵押要以合同签订时间先后确定其有效性,还要注意抵押的房地产是否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抵销的资产要重点检查双方往来的合同是否有效,货物是否验收入库,是否有因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不正常的、非平等的抵销资产。
四、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问题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的部分即为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对剩余财产的处理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环,是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时要审查的重要内容。《破产法》规定,剩余财产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2.应交未缴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一些企业在清算结束时,鉴于“人散厂亡”,对国家利益和对其无约束力的外单位利益考虑不多,职工工资与福利费一齐发,对应该先支付的反而后支付,对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债务,也不按合理比例清偿,最后造成纠纷。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收尾环节上,一要注意破产企业在出现清算收益时是否依法交纳所得税;二要注意剩余财产向投资方分配时是否按投资比例分配,有无不合理因素。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要按优先股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的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三要注意划分应付工资与应付福利费的不同。应付工资是在第一偿债程序内优先支付的、而应付福利费则应视为普通债务,按剩余财产的多少进行分配。依据有关规定,重点对两者的提取数与支付数进行审查、防止相互混淆、相互挤占。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