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呼声中,似乎热情高于理智,认为全民会计师事务所一脱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分解为几个合伙所,会计市场中存在的诸如执业不求质量、竞争不讲道德、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地区封锁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笔者以为,这是一种误识。对此,有必要作些讨论。
先说体制与执业质量问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坚持“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能否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执业,主要不在于体制,不在于是全民所还是合伙所,而是取决于两条:一是事务所经营者的办所指导思想,是质量第一、道德为本、有长远目标,还是数量第一、创收第一、搞短期经营。君不见,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我国产品抽查的结果显示,合格率平均为70%,而那些合伙企业、个体企业制造的产品,合格率远远低于这个水平。这就说明,合伙企业产品并没有因为它是合伙制而有很高的合格率,恰恰相反,连全国平均水平都不及。二是外部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如果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那么以回扣包揽业务、低价竞争、坐卖图章、粗枝大叶编底稿、随随便便出报告等不良现象一定会有增无减。纵使有健全的外部制约规章,但如果执行不力,“红绿灯下无警察”,也是...
目前,在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呼声中,似乎热情高于理智,认为全民会计师事务所一脱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分解为几个合伙所,会计市场中存在的诸如执业不求质量、竞争不讲道德、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地区封锁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笔者以为,这是一种误识。对此,有必要作些讨论。
先说体制与执业质量问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坚持“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能否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执业,主要不在于体制,不在于是全民所还是合伙所,而是取决于两条:一是事务所经营者的办所指导思想,是质量第一、道德为本、有长远目标,还是数量第一、创收第一、搞短期经营。君不见,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我国产品抽查的结果显示,合格率平均为70%,而那些合伙企业、个体企业制造的产品,合格率远远低于这个水平。这就说明,合伙企业产品并没有因为它是合伙制而有很高的合格率,恰恰相反,连全国平均水平都不及。二是外部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如果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那么以回扣包揽业务、低价竞争、坐卖图章、粗枝大叶编底稿、随随便便出报告等不良现象一定会有增无减。纵使有健全的外部制约规章,但如果执行不力,“红绿灯下无警察”,也是徒有虚名,那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只会愈演愈烈。如今,中国会计市场中的假冒伪劣时有发生,就是一个明证。体制问题或是合伙制改革问题,并不是决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唯一问题和根本所在,这是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前提认识之一。
再说体制与执业独立性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独立性取决于它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实行回避原则。有人误以为全民性质注定不独立。事实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照样可以独立地进行审判和开展检察工作,只要它的办案人员严格遵循回避原则。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否恪守独立原则,关键是看它同委托单位有无利害关系。现在不少行业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本行业企业的财务报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就违背了回避原则,很难谈得上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执业失去了独立性,经济警察的身份也就无从谈起。保持注册会计师执业独立性,当务之急是解决行业事务所审查本行业、企业事务所审查本企业财务报表的问题。当然,事务所官办性质浓了,同国际惯例(确切地说同西方发达国家)不够协调,不利于事务所对外交往,但中国有中国的实际。现在,有人一提起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就简单地强调要脱钩。事实上,一味强调脱钩,与发起单位割断关系,并不就能解决好事务所的独立性问题。退一步说,要同发起单位割断任何关系,那么发起单位创办事务所的初衷不就变成“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了吗?这种脱钩改制,发起单位很难赞同,只会增加脱钩改制道路上的障碍和阻力。在目前情况下,事务所如果没有一个挂靠单位,没有一个主管部门,说不定连一些政策法规文件都看不到。一旦注册会计师连现行的政策法规都不清楚,光有独立性,又有何用?所以,单纯的脱钩改制,并不能解决当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这就是我们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前提认识之二。
作上述这番分析,绝不是否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恰恰相反,严酷的现实说明,现在的事务所体制必须进行改革。但不能一讲改革,就生搬硬套国际惯例,而是既要讲国际惯例,又要讲中国实际。路在何方?我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的改革必须从它的行业特点出发,从解决当前事务所面临的种种疑难杂症出发。改革的目的,一是要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的个体利益同事务所的信誉和整体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促使端正办所指导思想;二是要有利于事务所和全体同仁树立高度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促使事务所真正成为公平竞争、公正执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三是要有利于事务所内部人员优化组合,增强凝聚力和活力,促使不断完善发展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改革的思路,既要跳出全民所有制的框框,又不受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模式的束缚;既不是简单地脱钩,又要处理好产权制度改革这个核心,实现资产的人格化。
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行业,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中处于主体地位。怎样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导作用?怎样塑造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的全新体制?这就需要制度创新。借鉴我国现有各种经济类型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当是改革的首选模式。
何谓股份合作制?它不同于合伙制,也不同于有限责任制。在股份合作制中,既有国家股,又有个人股。国家股是由原会计师事务所发起单位投入资本转移而来,个人股是由符合担任合伙人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个人股东或称个人董事)出资形成,共同构成事务所的注册资本。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性质特殊,决定将国家股定为优先股,定期收取优先股息,个人股则定为普通股,较为有利。同时,个人股是一个可变数,随着事业的发展和条件成熟,个人股东会有增减变动。
为什么把国家股界定为优先股?这主要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管理体制,即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而董事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出任。把国家股定为优先股,不仅回避了国家股委派董事的难题,而且还可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通过先确定优先股的股率,使其达到保值增值的要求。
这里还有一个很敏感很棘手的问题,就是原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的分割问题。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这部分净资产都定为国有资产。这种分割从理论上是值得商榷的。资产的积累,不单单是投入资本的绩效。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劳动创造价值,工人创造了剩余价值。单有投入资本,不能创造任何价值。我们认为,除投入资本列为国家股外,其余的净资产应当列为事务所的共同发展基金,定为集体性质,为个人股东和国家股东共同享有。这种难题以简单方式处理,用苏东坡的话来说叫做“犯其至难,图其至远”。这也是推动事务所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政策支持。
在股份合作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董事会由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个人股东组成,代表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决定事务所发展战略,制定事务所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制订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决定注册会计师晋升个人股东事宜,聘任或解聘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等。主任会计师是事务所行政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总负责人,他秉承董事会意志,管理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处理日常执业技术问题。国家股作为优先股可委派监事。
全民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合作制改组,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的新内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经验不足、有关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改组工作应坚持大胆试验,积极稳妥,条件成熟一家改组一家的原则,防止一哄而上和强行改组。因此,在全民事务所股份合作制改组的试点中,应选准试点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事务所有一定的规模,并且在职专职员工占50%以上;(2)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4)执业中有一套完整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对那些没有在职专职从业人员的事务所,不能列入改革的试点单位。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推广。反观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之现状,当务之急,不是要发展新的事务所,而是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准。实实在在地把3700家全民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好,使其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准,这是一项伟大的工程。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