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下称本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2年修订的一项国际会计准则。新修订的准则取代了1977年7月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之所以要对原第7号准则进行修订,主要原因在于:现金流量信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估量企业生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设计决策模型以评价和比较不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此外,由于剔除了不同企业对同样的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所造成的影响,从而现金流量的信息也提高了不同企业所报告的经营业绩的可比性。
本准则中所使用的现金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现金概念不同,它不仅指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也包括那些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的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投资(称作现金等价物)。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对外报告其本期的现金流量时,应区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融资活动现金流量,以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这些活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以及估量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1.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及其报告
经营活动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以及其他非投资或融...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下称本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2年修订的一项国际会计准则。新修订的准则取代了1977年7月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之所以要对原第7号准则进行修订,主要原因在于:现金流量信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估量企业生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设计决策模型以评价和比较不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此外,由于剔除了不同企业对同样的交易和事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所造成的影响,从而现金流量的信息也提高了不同企业所报告的经营业绩的可比性。
本准则中所使用的现金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现金概念不同,它不仅指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也包括那些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的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投资(称作现金等价物)。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对外报告其本期的现金流量时,应区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融资活动现金流量,以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这些活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以及估量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1.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及其报告
经营活动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以及其他非投资或融资活动。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金额十分重要,通过它可以判明在不动用企业外部筹得资金的情况下,企业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贷款、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支付股利以及对外投资。
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主要来源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一般由与决定企业净损益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形成。企业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1)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所获得的现金收入;(2)租金、劳务费、佣金以及其他的现金收入;(3)支付给供货商和劳务提供者的现金;(4)支付给雇员和代表雇员的现金;(5)保险企业涉及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退款和其他保险利益条款的现金收入或现金支出;(6)所得税税款支出或者税款退回(如果可以确认它们归属于投资和融资活动,则不在此列);(7)来自供销合同的现金收入或者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交易,诸如固定资产出售,可能产生利得或损失并且这些利得或者损失包括在当期损益中,但与这类交易相关的现金流量不属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而是归属于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其次,企业持有有价证券和贷款可能是为了买卖或交易的目的,此种情况类似于企业为再出售而购买存货,因而交易有价证券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类似地,金融机构预收现金和贷款通常被视作经营活动。再如,所得税的现金流量,一般应划归为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所得税费用可能很易于判明是属于投资还是融资活动,但相关的现金流量却很难判明由何种活动形成,而且可能与相应交易的现金流量归属不同的会计期间,因而缴纳的所得税常常被划归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过,如果能够判明所得税现金流量是由某项特定的投资或者融资活动所导致,则该所得税现金流量应恰当地划归为投资或者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本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直接法和间接法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但鼓励采用直接法,原因在于采用直接法所提供的信息有助于估量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而间接法却不具有这一优点。采用直接法,是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总括分类反映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而采用间接法,则是通过将企业非现金交易、过去或者未来经营现金收支的递延或应计项目,以及与投资或融资现金流量相关的收益或费用项目对净损益的影响进行调整来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
采用直接法时,关于现金流入和现金支出的总括分类的信息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记录,通过调整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是利息收入和类似收入、利息支出和类似支出)以及利润表上的其他诸如本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款的变动等项目获得。采用间接法,则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是通过将以下项目对净损益的影响进行调整来确定的: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款的变动、非现金项目(如折旧、准备、递延所得税、未实现汇兑损益、未分配联营企业的股利及少数股权)以及所有由投资和融资活动现金流量对其产生现金影响的其他项目。
2.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及其报告
投资活动指长期资产的购置和变卖,以及其他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需要单独报告,因为这些现金流量代表着企业为了获得未来收益和现金流量而导致资源转出的程度。企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1)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导致的现金支出(那些与已资本化的开发成本以及自建固定资产相关的现金支出也包括在内);(2)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得现金收入;(3)取得其他企业的权益或者债权性证券,以及与其他企业合营所导致的现金支出(不包括购买那些被认为是现金等价物的证券或者为交易而持有的证券所导致的现金支出);(4)出售其他企业的权益或者债权性证券以及在合营企业的利益联营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不包括出售那些被认为是现金等价物的证券或者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证券所取得的现金收入);(5)预支现金和贷款给其他企业(不是指金融机构的预支现金和贷款);(6)给其他企业的预支现金和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预支现金和贷款)的收回;(7)根据期货合约、远期合约、期权合约和掉期合约所支付的现金(如果持有合约是为交易目的,或者此项支付划归融资活动,则因此而导致的现金支出不包括在内);(8)自期货合约、远期合约、期权合约和掉期合约所获得的现金收入(如果持有合约是为交易目的,或者此项收入划归为融资活动,则因此产生的现金收入不包括在此内。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项合约是一项可确认项目的套期保值合约,则由此形成的现金流量与被保值的项目的现金流量相同的方法归类。如,企业为避免购入商品价格上涨而进行套期保值,那么与该套期保值有关的现金流量应归属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其次,来自购买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总额),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项目反映。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以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主要分类来报告现金毛收入和现金毛支出。但对有些现金流量则应以净额来报告。例如,本准则规定,企业应以总额报告当期购买和处置子公司或者其他营业单位时购买或处置出价、购买或处置出价中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清偿的部分、购买或处置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购买或处置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按主要类别的资产和负债(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报告作为购买或销售出价而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总额时,应以购买或者处置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额为基础。
3.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及其报告
融资活动指引起企业权益资本及其借款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需要单独报告,因为这可以帮助企业资本的投入者预计对企业将来现金流量的要求权。融资活动形成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1)发行股票或其他权益性证券所得的现金收入;(2)收回企业股票所导致的现金支出;(3)发行信用债券、贷款、签发票据借款、发行一般债券、抵押贷款以及其他短、长期借款所得的现金收入;(4)偿还借款所导致的现金支出;(5)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的租赁费所导致的现金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对金融机构而言,已收或已付利息通常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报告,但是否其他企业也这样做,并未形成一致观点。已付利息及已收利息可以划归为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涉及到企业净损益的确定。不过,已付利息及已收利息也可以划归来自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可以被视作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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