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对此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受托审计终结提出异议,注册会计师有权依法进行辩护。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辩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辩护目的
1.是否严格遵守了执业准则。因为执业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遵守的程序、方法、职业道德等方面所做的规定和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执业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有关责任的重要依据。
2.是否遵守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章程,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重要依据。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给委托人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必然要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3.是否坚持了独立审计原则。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既和委托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也不受任何单位的干预和约束。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只有保持超然独立,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审计报告。
二、辩护程序
1.必须签订《委托承办辩护合同》。《委托承办辩护合同》是委托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双方条件已具备的前提下签订的,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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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对此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受托审计终结提出异议,注册会计师有权依法进行辩护。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辩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辩护目的
1.是否严格遵守了执业准则。因为执业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遵守的程序、方法、职业道德等方面所做的规定和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执业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有关责任的重要依据。
2.是否遵守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章程,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重要依据。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给委托人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必然要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3.是否坚持了独立审计原则。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既和委托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也不受任何单位的干预和约束。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只有保持超然独立,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审计报告。
二、辩护程序
1.必须签订《委托承办辩护合同》。《委托承办辩护合同》是委托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双方条件已具备的前提下签订的,其内容:
(1)业务性质:只限于报告使用人不予受理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报告中的某些问题加以辩护;
(2)辩护目的:只限于对问题辩明,不能辩倒;
(3)辩护范围:只限于报告使用人,对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否定的问题。
(4)承托双方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5)按规定或协商收费。
2.必须对同业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辩护业务,一般有两种情况出现,一是承接的辩护业务,属于他所注册会计师主办的;二是承接的辩护业务,属于本所注册会计师主办的。无论哪种情况承接辩护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应另派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从事辩护工作。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承办辩护业务之后,应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加强联系,相互了解和介绍向委托单位所出审计报告中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其结论依据,包括提供原审计工作底稿等有关必查资料。承担辩护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仅为自己的辩护行为负责,更要为前任注册会计师负责。
3.必须以委托方约定的辩护内容为前提。承办辩护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开展辩护的内容,应以报告使用人不予受理原审计报告中质疑点为主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客观事实,判明以下问题:一是查原始凭证,核对帐簿记录,看前任审计确认的依据与数额,是否准确无误;二是查原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核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看前任审计确认的违规行为,是否真实、可靠;三是查原审计报告出具的依据,核对依据的出处,看审计结论是否客观、公正。
三、辩护方式
必须撰写辩护意见书,承担辩护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在复审验证过程中,必须作出工作底稿,以此为依据,运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章程等有效规定,撰写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辩护意见书,并为此意见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1.辩护意见书撰写方法:
(1)客观陈述。即对报告使用人,提出的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的质疑问题,予以陈述其客观事实;
(2)事理分析。即分析原委托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有关行为的主客观原因,鉴别其是非界限;
(3)辩驳。即指出报告使用人,不予受理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所提问题的不实或矛盾,达到辩护
目的;
(4)法理分析。即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
委托人和前任注册会计师行为分析,判定其行为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
2.撰写辩护意见书注意事项
(1)语言流畅,语义清晰,既利于自己发挥,又便于报告使用人审阅。
(2)突出主题,兼顾一般,侧重观点,切忌泛泛而谈;
(3)分析有理,辩驳有节,只求辩明,不求辩倒;
(4)讲究艺术,留有余地,立足第一轮辩护,把握全局进程。
四、法律责任
1.委托单位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以及示其作不实或者不正当证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按照《会计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办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前任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的重要事实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根据以上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报告使用人的法律责任。报告使用人对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故意刁难不予受理,导致有关单位和前任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注册会计师,经济和荣誉损失的,除应承担赔偿外,还应采取适当形式,挽回其社会各方影响。
以上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依法负责监督,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的财政部门,根据辩护终结意见书,客观公证仲裁。仲裁无效,按法律程序,报请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