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把它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核算,根据《条例》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累计折旧”。
笔者认为现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对于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而言,无论从会计和税务角度都不尽合理。第一,生产成本核算不真实。当生产性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这部分折旧价值会转入“制造费用”帐户,最终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固定资产购置时的进项税额将随着折旧的计提,有一部分转入了“制造费用”帐户,结果导致生产成本中含有这部分进项税额的内容。从价值量上看,生产成本必然偏高,这就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第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由于产品成本的偏高,将造成产品售价偏高。而“销项税额”是按照“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和核算的,所以企业“销项税额”也是偏高的。同时由于《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的进项税额又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把它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核算,根据《条例》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累计折旧”。
笔者认为现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对于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而言,无论从会计和税务角度都不尽合理。第一,生产成本核算不真实。当生产性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这部分折旧价值会转入“制造费用”帐户,最终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固定资产购置时的进项税额将随着折旧的计提,有一部分转入了“制造费用”帐户,结果导致生产成本中含有这部分进项税额的内容。从价值量上看,生产成本必然偏高,这就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第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由于产品成本的偏高,将造成产品售价偏高。而“销项税额”是按照“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和核算的,所以企业“销项税额”也是偏高的。同时由于《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的进项税额又不能作抵扣,势必加重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负担。第三,不利于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更新。由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作为抵扣项目,企业为了减轻纳税负担,往往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技术落后的生产设备不能及时更新。一方面这些固定资产浪费能源,另一方面影响了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
综上所述,对于《条例》中的这项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购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应予以逐步抵扣。具体设想如下: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对其进项税额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而在计提折旧时,结转“制造费用”帐户的折旧额应调整为不含税折旧额。而固定资产购置时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随着折旧的计提而作分期抵扣。这可以通过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的借方增设“折旧税额抵扣”专栏解决,计提折旧核算时,借记“制造费用”(不含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折旧税额抵扣)”贷记“累计折旧”。而对于企业购置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影响生产成本,结合我国目前经济条件和财税政策要求,可沿用现行规定仍不作抵扣。同时,在我国财税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设计上,对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应作严格界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应作相应调整。
以上这些设想有三个方面的益处。首先,产品成本中的料、工、费都不含有增值税额,生产成本核算更趋一致、合理。其次,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到了逐步抵扣,加快了固定资产更新步伐,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从长期看,企业经济效益的好转一定会带来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最后,这种设想也体现了国际惯例的要求。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但就其扣除范围来说,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消费型增值税,它对购进的所有货物,包括固定资产在内,进项税额都准予一次性抵扣。第二种是收入型增值税,其扣除范围与消费型的相同,但是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作一次性扣除,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逐步耗费作分次抵扣。第三种是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现行《条例》就是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这是根据中国的国情作出的正确选择。但按照国际上普遍公认的中性原则设计的增值税制,生产投入物所含税金都必须得到充分、及时的抵扣,以不致影响产品生产成本。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我国的增值税制可逐步实现由生产型向收入型转变,并进而由收入型向消费型转变。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