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法》已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大家依法开展票据结算业务,笔者现根据《票据法》的精神和银行有关票据业务的具体要求,就正确使用票据结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以下意见。
(一)要注意票据书写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1.票据要素应填写齐全。票据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收款人姓名、付款人名称、结算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写明全称,异地支付结算应冠有省、市、县字样。结算金额文字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签章要合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名章。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合规的,或是不齐全的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3.票据不能随意更改,要保持其严肃性。《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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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已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大家依法开展票据结算业务,笔者现根据《票据法》的精神和银行有关票据业务的具体要求,就正确使用票据结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以下意见。
(一)要注意票据书写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1.票据要素应填写齐全。票据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收款人姓名、付款人名称、结算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写明全称,异地支付结算应冠有省、市、县字样。结算金额文字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签章要合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名章。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合规的,或是不齐全的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3.票据不能随意更改,要保持其严肃性。《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票据文字书写要工整,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写繁体字,也不能写不合规的简化字。签发支票要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二)要注意票据使用的时效性
1.票据权利的有效期限。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权利消灭是指请求票据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超过上述期限的,持票人为实现票据权利而对关系人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票据提示付款的期限。(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内。(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在向出票人作出说明后,可向其请求付款。商业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在向承兑人作出说明后,可向其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向签发银行或承兑银行作出说明后,可向其请求付款。
(三)票据背书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背书转让应注意以下问题。(1)银行本票、支票转让仅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跨区域不能转让。(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能背书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以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票据责任。(4)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即第一背书人应是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
(四)票据付款应注意的问题
1.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务关系的持票人。(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4)明知直接前手存在抗辨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无效票据的持票人。(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的转让票据的持票人。(7)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1)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辨事由。(2)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辨事由。
(五)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注意的问题
1.票据到期或在到期前被拒绝付款、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六)票据挂失止付应注意的问题
1.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填明“现金”字样,并填明代理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其他票据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止付。
3.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否则3日期满后发生冒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
4.失票人虽在规定期限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但在通知挂失止付15日内仍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作者单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银行)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