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以国资企发〔1994〕98号文件联合颁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很显然,公式中的“期末数”和“期初数”虽是同属于一个考核期,但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时点上的数值。假定某年某企业年底的保值增值率为100%,即“期末数”=“期初数”,但这仅仅是绝对值相等,相对值却不尽然。1.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1995年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为10.98%,100元的定期储蓄到年底的终值(本息之和)就应该是110.98元〔100×(1+10.98)〕。也就是说100元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到1995年底要增加10.98%,即增加10.98元才能算是保值,超过10.98元部分,才能算是增值。1995年底100元的年初现值则为90.11元〔100÷(1+10.98%)〕,也就是说1995年底的100元国家所有者权益只相当于1995年初的90.11元国家所有者权益。用1995年底的100元等于1995年初的100元这个等式作为衡量国有资产的保值指标,实质上掩盖了每百元国有资产每年有10.98元的合法流失。2.考虑通货膨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以国资企发〔1994〕98号文件联合颁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很显然,公式中的“期末数”和“期初数”虽是同属于一个考核期,但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时点上的数值。假定某年某企业年底的保值增值率为100%,即“期末数”=“期初数”,但这仅仅是绝对值相等,相对值却不尽然。1.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1995年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为10.98%,100元的定期储蓄到年底的终值(本息之和)就应该是110.98元〔100×(1+10.98)〕。也就是说100元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到1995年底要增加10.98%,即增加10.98元才能算是保值,超过10.98元部分,才能算是增值。1995年底100元的年初现值则为90.11元〔100÷(1+10.98%)〕,也就是说1995年底的100元国家所有者权益只相当于1995年初的90.11元国家所有者权益。用1995年底的100元等于1995年初的100元这个等式作为衡量国有资产的保值指标,实质上掩盖了每百元国有资产每年有10.98元的合法流失。2.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假定某年的通货膨胀指数为18%,年底的100元则只相当于年初的84.75元〔100÷(1+18%)〕,国有资产合法流失比例更高。因此,在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时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这两个因素,且通货膨胀指数要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字为准。那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严格的公式应是: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系数)×100%。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系数=1+年利率+(通货膨胀指数-年利率)=1+通货膨胀指数。
责任编辑 行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