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越来越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这种体制把整个社会中各个企业、甚至千千万万的家庭紧密联系起来。他们不再是独立的旁观者,而成了各个经济实体的所有者。(虽然相对来说,个人占有的份额极其微小,但从整体来说,股份公司是“公众的”公司。)他们(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把自有的资产投资于某一个股份公司,当然期望获得较高的报酬——即股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股份公司的经营者往往大量累积利润,少发股利。本文将就这一问题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关于股份公司利润分配问题,《公司法》作了如下规定:股份公司首先按照税后利润扣除被没收财务损失、滞纳金、罚款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再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最后向股东分配股利。未分配完的利润作为留存收益。
股利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拟订,由股东大会代表½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的。这就意味着该方案有可能迎合大股东利益而背离小股东愿望。相当部分小股东只希望获得稳定的股利收入,而大股东则更钟情于...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越来越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这种体制把整个社会中各个企业、甚至千千万万的家庭紧密联系起来。他们不再是独立的旁观者,而成了各个经济实体的所有者。(虽然相对来说,个人占有的份额极其微小,但从整体来说,股份公司是“公众的”公司。)他们(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把自有的资产投资于某一个股份公司,当然期望获得较高的报酬——即股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股份公司的经营者往往大量累积利润,少发股利。本文将就这一问题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关于股份公司利润分配问题,《公司法》作了如下规定:股份公司首先按照税后利润扣除被没收财务损失、滞纳金、罚款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再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最后向股东分配股利。未分配完的利润作为留存收益。
股利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拟订,由股东大会代表½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的。这就意味着该方案有可能迎合大股东利益而背离小股东愿望。相当部分小股东只希望获得稳定的股利收入,而大股东则更钟情于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由于国家对发放股利和累积利润的最高限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他们很可能制定出超额累积利润的利润分配方案。
对于企业来说,超额累积利润的确有许多好处:
其一,可以增大所有者权益在资本中的比重,增强偿债能力,使债务得到保障,从而更易于筹措债务资金。如果投资报酬率大于资金成本率,就能获得更大的杠杆效益。而发放现金股利,就会使权益减少,同时现金持有量也剧减,这就意味着将来发行新股筹资的可能性很大。而公司原来的股东都不愿看到公司的控制权被稀释。因此,他们若拿不出更多的现金购买新股,则宁肯不要求发股利,而反对发行新股。当然,有一种既不减少权益又不会导致控制权分散的办法是派送红股,同样能达到累积利润的目的。
其二,可以满足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要,而不需发行新股或以更高的成本去借债。因为使用自有资金不需要增加筹集费用,是一种很经济的筹资渠道。而较多地支付现金股利,往往会导致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失去一些稍纵即逝的投资机会。
其三,帮助股东避免双重课税。由于股份公司只能在税后支付股利,而股东取得股利后又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就存在一个双重课税的问题。股份公司若通过累积利润,增大公司价值,使每股价值越来越大,则转让股票就能获得远大于股利的收益。在我国,现在还没有开征股票转让所得税,因此就避免了双重课税。那些不依靠股利维持生活的股东当然不希望公司采取高股利政策。他们更希望公司壮大实力,使手中的股票不断升值,需用现金时便可以出售股票,获得更高的资本利得。
其四,可以用于在亏损年度为维护公司信誉发放股利。《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在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当然,公司用于发放股利的利润过少也会遭致一些股东的不满。而且每年分红派利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一个公司信誉好坏和经营优劣的象征。另一方面,缺乏良好投资机会又不准备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保留大量现金会造成资产的闲置,降低总资产的盈利能力。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股份公司超额累积利润必然使国家税收流失。许多国家已经用法律规定公司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的保留盈余超过法定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税收。我国法律对此尚未作出规定。但随着股份制企业的日益成熟和市场经济运作的日趋规范,我国也应该对公司累积利润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