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间附有现金折扣的商业信用活动,由于克服了自然筹资无成本风险的弊端,对于防止新的债务拖欠有着特殊的功效。因此,严格现金折扣总价法核算的操作规范,充分反映现金折扣的财务杠杆作用,是商业信用筹资活动扩大化的过程中合理理财的客观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新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作为事后调整会计事项的销售折扣,应当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核算。因此,《准则》在核算形式上保留了总价法完整反映赊购赊销业务活动全貌的操作程序。但是,抵减收入的根本性规定,由于混淆了现金折扣与价格折扣的本质区别,把现金折扣当作商业信用活动中一般商品成交价格的修正或扣减因素,与净价法的核算结果是一致的,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总价法。联系西方会计界的争议,净价法理论认为总价法不冲减一般商品的成交价格,致使卖方高估了营业收入和债权,而买方却因此虚增了存货和负债,同时由于买方在商品购买阶段产生财务收益,从而有失理论上的合理性。尽管这种理论在我国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且可能影响了我国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把现金折扣作为价格扣减因素来规范这种行为。但是,西方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资信度,一般都是按照总价法要求...
企业间附有现金折扣的商业信用活动,由于克服了自然筹资无成本风险的弊端,对于防止新的债务拖欠有着特殊的功效。因此,严格现金折扣总价法核算的操作规范,充分反映现金折扣的财务杠杆作用,是商业信用筹资活动扩大化的过程中合理理财的客观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新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作为事后调整会计事项的销售折扣,应当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核算。因此,《准则》在核算形式上保留了总价法完整反映赊购赊销业务活动全貌的操作程序。但是,抵减收入的根本性规定,由于混淆了现金折扣与价格折扣的本质区别,把现金折扣当作商业信用活动中一般商品成交价格的修正或扣减因素,与净价法的核算结果是一致的,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总价法。联系西方会计界的争议,净价法理论认为总价法不冲减一般商品的成交价格,致使卖方高估了营业收入和债权,而买方却因此虚增了存货和负债,同时由于买方在商品购买阶段产生财务收益,从而有失理论上的合理性。尽管这种理论在我国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且可能影响了我国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把现金折扣作为价格扣减因素来规范这种行为。但是,西方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资信度,一般都是按照总价法要求把现金折扣作为财务损益来处理。因此,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重新认识现金折扣在商业信用活动中的本质特性,是合理规范现金折扣核算方法的基本前提。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西方市场营销理论的介绍,把现金折扣与数量折扣、职能折扣、季节折扣都列为价格折扣,会计理论上为了有所区别,视现金折扣为直接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是价格折扣的专用代名词。这种定义上的模糊,误导了人们对现金折扣的正确认识。笔者认为现金折扣与价格折扣都缘于商务营销活动,可以统称为销售折扣或商业折扣。但是,不同的销售折扣由于联系不同的事物让渡利益,必然有着不同本质的效用区别。事先联系一般商品价目单的规定价格,按照成交批量、季节或客户功能的需要计算扣率,并以发票形式确认成交价格的折扣,是营业收入实际抵减的价格折扣。而商业信用活动中依据一般商品流转与资金商品流转不同步的时间差异,卖方为缩小这种差异,以要约方式在债权转化阶段联系资金使用权所提供的折扣,是资金商品提前交易的买卖价格,买方在合理调度资金的基础上承诺资金使用权转让所享受的折扣,是具有时间价值特征的现金折扣,与价格折扣有本质性的区别。
其一,功能与目的有区别。价格折扣是按照一般商品的成交数量、季节或买方的职能需要,以鼓励买方多买为主要目的的营销活动,这种利益让渡是购销双方确认一般商品成交价格的促销手段,是成交商品价格的事前修正;现金折扣是不分成交商品的数量、季节或买方的流通职能差异,在物权转化为债权之后有待于资金使用权转化的过程中,以促进债务方在一定的信用期内提前交付资金为目的的融资活动,这种有代价的信用条件是资金商品交易双方避免财务风险的理财手段,本质上不表现为一般商品成交价格的修正或扣减。
其二,成本计算依据的财务原理不同。价格折扣是依据变动成本法原理,通过扩大销售提高产品的边际贡献所采用的价格策略,单位产品价格的降低提高了剩余生产能力,因而不影响目标利润的实现;现金折扣是按照资金成本的时间价值观念,卖方以减少坏帐损失和收帐费用、或增贷费用为代价,增加买方自然筹资的成本风险,通过缩短平均应收帐款期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所采用的融资策略,是财务费用的提前转化。
其三,享受折扣条件的因果关系背离。价格折扣不论结算方式和时间,在物权交易前以发票形式确认折扣条件的成立,是商品交换中有因有果,成交价格与结算价格确定一致的商务活动;现金折扣以挂帐信用为前提,物权交易价格以发票形式确认后,卖方为取得暂时所放弃的资金使用权,以要约方式提出资金商品交易的买卖价格,是有因未必有果、商品成交金额与资金交易金额不能确定一致的商业信用活动。
其四,确认折扣的标的对象有差异。价格折扣是按照一般商品成交的具体价格事先通过发票形式逐个计算折扣率的,并且各个品种之间的折扣率也存在着差异,这种物权交易的扣减可以通过发票进行事后验证,符合商品价格依据发票价格认定的理论要求,也有利于增值税的计征与稽查;现金折扣作为商业信用活动中为缩短物资运动与资金运动的时间差异而产生的信用条件,是联系资金商品提前交易的价值补偿与未来利益的提前牺牲,客观上不能通过完整的发票形式实现事后调整,与一般商品的成交价格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
现金折扣与价格折扣作为商务营销活动中同时并存、相行不悖的两种销售折扣,客观存在的本质差异,既是会计实务确认帐项调整的根本原因,又是严格现金折扣总价法核算规范、适应增值税严密征管的客观需要。
增值税以商品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实行专用发票抵扣的牵制制度,现金折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价格扣减因素成立,引发营业收入的重新确认,不仅有单纯的会计实务调整,而且有更为复杂的税务调整。增值税从价计征,现金折扣作为价格扣减因素由于事前的不确定性,在买卖资金商品交易的信用条件成立后,必然与发票确认价格不一致,无论是发票重开或折扣取证填开红字专用发票,在凭证管理程序与传递时间上都不利于增值税的及时计征与稽查,不能杜绝人为的调节。
其次,商品增值额主要来自于生产企业的新增价值,并以价差形式按比例在不同的流转环节分布,价格水平一定条件下,流转税税负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是大体相适应的。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金折扣作为营业收入抵减项目核算,卖方的期间费用直接表现为营业收入的减少,调节了商品增值额的缩小。虽然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是,一定环节的商品增值额作为纳税人垫付增值税的税基,也是附加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原始税基,现金折扣低计了卖方的商品增值额,虚增了买方的商品增值额,因此产生的纳税人与负税人的不一致,虽然不影响国家的总体税收,但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合法依据所产生的隐蔽性的税负转嫁,影响了买方纳税人的经营损益,客观上干扰了新税制公平税负目标的贯彻实施,助长纳税人的逃税意识。
现金折扣作为商业信用活动中特定的资金商品交易的买卖价格,按照严格意义的总价法要求由购销双方通过“财务费用”核算,不仅是理论上正本清源,还总价法以其理论合理性的需要,也是实务操作中服从税法的制约导向作用,为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进行配套服务的需要。尽管存在着财会制度改革在先、税制改革滞后的时间差异,也存在着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的标准差异,但是新的增值税条例既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企业会计准则》也由财政部负责制定,二者都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对销售折扣行为的规范本身应该达到客观的统一,根据西方部分会计准则依据税法成立或发展的规律,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折扣的核算规范,从务实的角度也有适应新税制的需要,按严格意义的总价法要求重新规范,以促进企业在平等竞争的机制中,充分运用现金折扣在合理、合法的理财环境中的财务杠杆作用。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