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基字[1995]603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5年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部门、各地区应继续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的衔接工作,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每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部分的20%,最高不超过25%。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四、企业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若投资方...
财基字[1995]603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5年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部门、各地区应继续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的衔接工作,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每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部分的20%,最高不超过25%。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四、企业对外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若投资方发生亏损,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所得税。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五、关于企业住房基金的开支范围以及职工住房的购建、改造、维修、管理、出售等方面的财务处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1995]财工字18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六、各级财政机关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财工字第295号《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财工字[1995]31号《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企业应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和坐支。
七、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制改建应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29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改造中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原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仍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二)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造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造和合并式改造的,由改造后的公司制企业分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改造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公司制企业和分立企业分期摊销。
八、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办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原企业彻底分离,实行财务脱钩。划出的资产,原则上应实行有偿转让。所有制性质不变并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划出企业按调出资产净额冲减资本公积金,兴办企业按调入资产净额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拨的资产,报经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调出企业冲减国家资本金,兴办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
九、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公司制改造后,如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会计报表和其他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并汇总;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其会计报表由各部门、各地区分户单独上报。
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财政部财清字[1995]2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在1995年要全面完成全国范围内的清产核资工作。在企业资产核实中,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和资金挂帐等,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冲减有关资金后仍不能处理的损失和挂帐余额,由企业自行消化处理。
十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劳部发[1995]371号《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国有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一)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口径和含量工资的口径仍按建设部、劳动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施字[1993]663号)中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已经核定的工资含量一般不做调整。交通费、洗理费尚未纳入工资总额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调整工资总额及含量。
(三)鼓励有条件的施工企业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利润)和建筑施工产值等指标复合挂钩的办法。
十二、根据计投资[1995]138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凡有资格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在申请未被批准前,不做任何帐务处理。
十三、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编好1995年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报表的汇编范围、汇编企业户数、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或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质变动等情况外,还应说明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和原因,并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7号《关于印发<财政部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
十四、1995年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报送时间,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均应于1996年3月31日以前一式两份连同软盘报送财政部。各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作的软盘。
十五、为便于汇总、分析全国国有大中型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情况,中央各主管部门上报的软盘中应包括直属企业的分户会计报表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的软盘中应包括省级企业的分户会计报表数据。
199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