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95年第4期发表了宋德利同志《谈增值税的抵扣进项税时间》一文(以下简称宋文),笔者有不同意见。
宋文试图说明的问题是企业销售额并非决定企业纳税额的唯一因素,……销售额不能决定纳税额的问题,实际是受进项税抵扣时间影响所致。宋文因而进一步建议采用其“综合进项税率办法”来计算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并且进一步得出“只要企业实现应税销售额就应有纳税额的”结论。
根据宋文的“综合进项税率法”计算。结果是只要有销售额,当期就要纳税。笔者认为,这是违背增值税根本含义的,同时也违背了国家税法中有关增值税条例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条例的这一规定也就确认了企业个别时期不纳税的可能性。
而宋文认为企业应当每期都纳税,不论购进商品多少也不论销售商品多少,这是错误的。众所周知,企业商品购进时,已按规定税率向上一环节(即供货方)交纳了增值税,即进项税。因而在其生产的商品或用于直接销售的商品取得销售收入时,其收取的销项税应当...
《财务与会计》1995年第4期发表了宋德利同志《谈增值税的抵扣进项税时间》一文(以下简称宋文),笔者有不同意见。
宋文试图说明的问题是企业销售额并非决定企业纳税额的唯一因素,……销售额不能决定纳税额的问题,实际是受进项税抵扣时间影响所致。宋文因而进一步建议采用其“综合进项税率办法”来计算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并且进一步得出“只要企业实现应税销售额就应有纳税额的”结论。
根据宋文的“综合进项税率法”计算。结果是只要有销售额,当期就要纳税。笔者认为,这是违背增值税根本含义的,同时也违背了国家税法中有关增值税条例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条例的这一规定也就确认了企业个别时期不纳税的可能性。
而宋文认为企业应当每期都纳税,不论购进商品多少也不论销售商品多少,这是错误的。众所周知,企业商品购进时,已按规定税率向上一环节(即供货方)交纳了增值税,即进项税。因而在其生产的商品或用于直接销售的商品取得销售收入时,其收取的销项税应当将原来进货时的进项税扣除,余下的才是该商品因发生增值而应当交纳的增值税。(有特殊用途的国家另有规定)。
企业购进商品,已在上一环节交纳了增值税,总体上看,不存在商品购进问题影响纳税,多购进货物必然预先多预交了增值税,所以发生销售时应当先将这部分进项税抵扣掉。这样才能保证纳税的公正、合理。
责任编辑 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