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并已在实践中实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专用发票开具时限明确规定:“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可见,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下,销货方不应在交付商品的当时即向购货方填开专用发票,而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向购货方填开专用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结算方式下,若销货方在交付商品时即向购货方填开专用发票,则此时即产生了纳税义务,而此时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日期,意味着销货方主动将纳税义务提前了,显然于己不利。同时,也意味着购货方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先行获得了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从而在付款之前可以提前抵扣税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笔者以为,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下,销货方应严格遵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才应向购货方填开专用发票。
此处还需注意的是,若合同约定分多期收款,则不宜在合同约定的第一期收款日期按分期收款发出的全部商品开具专用发票,而应在合同约定的各期收款日期按当期应收货款所对应的销售数量开具专用发票。现举简例予以说明:
例如:某批发企业根据购销合同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并已在实践中实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专用发票开具时限明确规定:“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可见,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下,销货方不应在交付商品的当时即向购货方填开专用发票,而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向购货方填开专用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结算方式下,若销货方在交付商品时即向购货方填开专用发票,则此时即产生了纳税义务,而此时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日期,意味着销货方主动将纳税义务提前了,显然于己不利。同时,也意味着购货方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先行获得了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从而在付款之前可以提前抵扣税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笔者以为,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下,销货方应严格遵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才应向购货方填开专用发票。
此处还需注意的是,若合同约定分多期收款,则不宜在合同约定的第一期收款日期按分期收款发出的全部商品开具专用发票,而应在合同约定的各期收款日期按当期应收货款所对应的销售数量开具专用发票。现举简例予以说明:
例如:某批发企业根据购销合同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本地甲商场销售某种冰箱40台,2月4日按合同规定将商品交付甲商场。合同约定3月4日和4月4日甲商场应分别支付一半款项,其他资料略。
则该批发企业2月4日不应向甲商场开具专用发票,相应地,此日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为便于对方记帐,可将本企业开具供购货方保存的“发货单”等交付甲商场;3月4日,该批发企业应向甲商场开具销售20台冰箱的专用发票,并因此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即使本日货款暂未收到,仍不能往后拖延专用发票的填开时间;4月4日与3月4日相同,不论是否收到货款,都应再向甲商场开具销售20台冰箱的专用发票,并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