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工字[1995]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表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继续按我部《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财工字[93]第434号)的规定,按现行报送渠道报送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报表及分户报表软盘。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年度报表(软盘)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扩大汇编面,保证报表及软盘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好财政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处理及与税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1.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的规定,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每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部分的20%,最高不超过25%。
2.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5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财工字[1995]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表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继续按我部《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财工字[93]第434号)的规定,按现行报送渠道报送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报表及分户报表软盘。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年度报表(软盘)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扩大汇编面,保证报表及软盘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贯彻好财政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处理及与税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1.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的规定,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每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部分的20%,最高不超过25%。
2.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5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方职工住房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总额;企业购建、改造中方职工住房,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中统筹支付;企业中方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等费用支出及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困难补助等,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企业购买住房使用权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按规定年限分期摊销。
3.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的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管工作。企业应上缴财政的场地使用费应及时收缴入库,不得减免、拖欠。中央部门在地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场地使用费,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代收。
4.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做好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收缴工作,对应缴未缴物价补贴的企业,应采取措施,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缴款手续。
三、各地、各部门应认真编好1995年企业年度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书,除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评比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5〕45号)的规定说明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包括产销、成本费用升降、盈亏状况、上交国家各项税费、外汇收支等情况外,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及财务状况,说明企业发展特点。
四、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报表和分户报表软盘将于1996年6月15日集中汇审,届时请各单位自带报表、软盘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参加汇审。
19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