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工字〔1995〕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实反映、审计企业年度财务情况及有关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国家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决定对1995年度全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组织实施;中央部门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实施。各地财政部门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检查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检查工作可采取抽查办法,抽查比例掌握在当地已投产营业并已按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企业户数的10%以上。抽查企业的名单及户数由检查部门确定。
三...
财工字〔1995〕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实反映、审计企业年度财务情况及有关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国家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决定对1995年度全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组织实施;中央部门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实施。各地财政部门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检查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检查工作可采取抽查办法,抽查比例掌握在当地已投产营业并已按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企业户数的10%以上。抽查企业的名单及户数由检查部门确定。
三、检查部门开展工作时,除按规定检查企业执行财经政策、制度情况外,应着重检查以下几点:
1.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财政登记;
2.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场地使用费;
3.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家各项物价补贴;
4.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及利润的核算,以及企业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收情况;
5.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6.企业的财务情况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中表述意见是否相符。
四、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由检查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出具查帐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检查部门的通知后20天内,在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下,按通知要求对被查企业的帐目及查帐报告进行复查、调整,并将复查、调整情况报送检查部门。
五、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财经制度情况,由检查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及企业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因工作失误造成报告不实或者故意出具虚假查帐报告的,由检查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部门查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向检查部门申明情况,由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如仍有疑议的,由检查部门将意见上报我部工业交通司和财政监督司,由我部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七、各地检查部门应于1996年8月底之前将检查情况,包括查出问题较多的企业决算报表、查帐报告、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书面报送我部工业交通司、财政监督司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