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重要业务,审验结果的真实和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的声誉和经济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应公平、合理,实事求是,根据真实的经济活动情况和客观存在的实际资料对投入资本进行验证。在验证过程中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其主要资料应包括:政府批准件、外经贸委对合同和章程的批准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董事会决议、协议、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资本到位的有关凭证和资料、国内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料、入境物资的海关报关单和商检局检验评估资料以及所有权证明等。
二、审查合同、章程、协议等文件中与注册资本有关事项或条款与政府批准件、外经贸委的批准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的相关事项是否一致。如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额、币种、法人代表姓名、投资各方的企业名称、出资金额和币种、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事项或条款有所变动,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修改的批准文件。
三、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确定验资基准日;其次要审查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审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重要业务,审验结果的真实和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的声誉和经济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应公平、合理,实事求是,根据真实的经济活动情况和客观存在的实际资料对投入资本进行验证。在验证过程中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其主要资料应包括:政府批准件、外经贸委对合同和章程的批准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董事会决议、协议、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资本到位的有关凭证和资料、国内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料、入境物资的海关报关单和商检局检验评估资料以及所有权证明等。
二、审查合同、章程、协议等文件中与注册资本有关事项或条款与政府批准件、外经贸委的批准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的相关事项是否一致。如果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额、币种、法人代表姓名、投资各方的企业名称、出资金额和币种、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事项或条款有所变动,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修改的批准文件。
三、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确定验资基准日;其次要审查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和特定的时限性;再次要从总体上看外商的出资额是否达到25%的投资比例,无形资产金额占注册资本是否低于20%,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然后依照程序进行实地查验。
四、对以货币资金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侧重点应是外方投入情况,验证其货币资金是否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的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对国外汇入的资本,特别要注意收款单位的外文名称和汇款人的外文名称是否与合同、章程一致,如汇款不是外方出资者,应要求外方出资者提供能够证明其汇入款项确为外方所有并作为投资的证件,方可验证。另外,对汇率的折算要验证其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汇率或按交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市场外汇汇率折算。如果注册资本的外币币种和投入现汇币种是两个不同币种,应采用套算方法折算,即先将投入的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再将其人民币折算成注册资本的外币。如果合同、章程对外币汇率有所规定的,则不论汇率发生多大变动,统一按照合同规定汇率折算。
五、对以实物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对中方来讲,一般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要依据进行验证。对外方来讲,除需由其提供境外进货发票以及有关保险费、运输费、关税单据外,还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和商检局检验证明资料。验证工作要着重核对其所列明细实物品名、数量、规格与企业出具的验收单是否相符,在金额上要以商检局评估单为基数。如果没有经过商检,要依照有关法规催其补办后方可办理验资。如果出资的实物品名、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相同时,应由董事会出具认定的文件。已报经外经贸委批准的,还需提供外经贸委批准的文件。
六、对以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其验证工作一般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查验有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证明和所有权证;二是查验有无实用价值和作价依据。如外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方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以及与中方合营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才能作为依据进行验证。如果中方以场地使用权投资的,其使用权的作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的无形资产作价也可以投资双方商定的作价协议为准。
七、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验证,目前,对在我国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最低比例或最低限额。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投资总额在300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352,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如果合营企业批准、登记后增加投资的,计算追加的注册资本,其相应的比例或限额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八、对于投缴资本的期限验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行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如果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在验资中可按合同规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利息或向对方赔偿损失,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