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下称本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3年修订的一项国际会计准则,属于财务报表可比性项目的一部分。新修订的准则替代了1982年批准通过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确认”,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收入与收益有所区别。收益的本质是“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形式包括现金流入、或者引起权益增加的资产或者减少(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权益增加不在其内)。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而收入则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它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包括销售收入、服务费、利息、股利和使用费。在收入会计处理中,主要的问题是在何时确认收入。
本准则所涉及引起收入的事项或交易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他人使用企业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资财。其中所指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商品、零售商为零售而购进的商品,还包括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所指劳务主要是以合同方式承诺在合同期内完成规定的劳务;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产生的收入主要有(1)利息(指由于他人使用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或他人所欠企业的金额);(2)使用费(指由于使用企业的长期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计算机...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下称本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3年修订的一项国际会计准则,属于财务报表可比性项目的一部分。新修订的准则替代了1982年批准通过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确认”,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收入与收益有所区别。收益的本质是“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形式包括现金流入、或者引起权益增加的资产或者减少(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权益增加不在其内)。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而收入则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它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包括销售收入、服务费、利息、股利和使用费。在收入会计处理中,主要的问题是在何时确认收入。
本准则所涉及引起收入的事项或交易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他人使用企业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资财。其中所指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商品、零售商为零售而购进的商品,还包括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所指劳务主要是以合同方式承诺在合同期内完成规定的劳务;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产生的收入主要有(1)利息(指由于他人使用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或他人所欠企业的金额);(2)使用费(指由于使用企业的长期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计算机软件等而收取的费用);(3)股利(指权益投资者按其在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分得的利润)。
1.收入的计量
收入只包括企业自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代第三者收取的金额,如营业税、商品和劳务税、增值税,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类似地,代理经销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了货主收取的款项,这部分流入并不引起企业权益的增加,因而代货主收取的款项也不是收入,收入只是佣金部分。
本准则规定,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补偿物的公允价值来计量。交易中发生的收入额通常根据企业和购方资产使用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来确定。这项金额是以已收到或应收的补偿物公允价值来计算的,其中,任何企业认可的销售折扣和折让要考虑进去。在大多数情况下,补偿物表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因而收入的金额即是已收到或应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但是,当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的流入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时,补偿物的公允价值可能比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名义金额要少。例如,企业可能提供免息的信用给购货方或从购货方接受一张比市场利率低的应收票据作为销售商品的补偿物。当这样的安排实际上构成一项财物交易时,补偿物的公允价值通过假设利率将所有未来收入进行折现来计算。假设利率可以通过(1)具有类似评定信用等级的发行公司发行的类似证券的利率,或(2)用于将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现销价的利率来确定。补偿物的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之间的差额,记作利息收入。
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具有类似性质和价值的商品或劳务时,该交易并不能确认为产生收入的交易。只有当商品销售或者劳务提供换来的是相同的商品或者劳务时,其间的交易才被确认为产生收入的交易。当已收到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的计算时,收入则以放弃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来计算,以已转让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来调整。
2.收入的确认
第一,商品的销售
本准则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商品销售收入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的所有权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持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控制权,也没有有效地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涉及交易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是可能的;
(5)与交易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
要确认企业将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时间,需要查核交易的情节。在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权凭证转移或者实物的转手;而在其他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所有权凭证的转移和实物的转手的时间发生在不同的时刻。如果企业仍然保留有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那么这项交易就不是一项销售,也不能将收入加以确认。在以下情况下,企业保留着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1)当企业因未能令人满意地完成作业而负有责任,而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负有责任时;(2)当某项特定销售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决定于买主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时;(3)当船运有待安装的商品而且安装任务又是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时;(4)当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撤销进货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时。如果企业只留有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那么交易就应该认为是销售,相应有收入就应该加以确认,比如,卖方仅仅为了保证到期能够收到货款,而将货物的法律凭证予以保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已经将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那么这项交易就应该确认为是一项销售,相应的收入应该加以确认。
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是重要的。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可能性只有等到收取了补偿物或者不确定性已经消除了才出现。比如,外国政府机构是否允许将企业在国外销售所得补偿物汇回本国是不确定的。如果允许,则不确定性就消除了,相应有收入就应该加以确认。然而,这种不确定性是由于已经包括在收入中的金额的回收可能性所引起,那么不可收回的金额应该已被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作为最初确认了的收入额的调整数来处理。
与同一交易或者其他事项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应该同时加以确认,这一过程通常称作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当收入具有确认资格时,从大多数交易中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费用,包括保证金和其他在货运之后才发生的费用,一般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然而,当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时,收入则不能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由于该项销售而已收的补偿物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第二,劳务提供
本准则规定,当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时,与此相关的收入应根据资产负债表及交易的完成阶段加以确认。什么情况下才能认为交易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呢?一般人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交易结果才能可靠地预计:
(1)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算;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存在流入的可能性;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的完成阶段可以可靠地计算;
(4)交易中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交易将要发生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算。
根据交易完成阶段进行劳务收入确认的方法,通常称作完工百分比法。利用这种方法,收入在劳务提供的会计期间内加以确认。
交易的完成阶段可以通过多种方法确定,这些方法包括:(1)已完成工程的测量;(2)直到现在已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百分比;(3)直到现在已发生的成本占交易预计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三,他人使用企业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资产
本准则规定,由他人使用企业能够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资产而形成的收入;在(1)与交易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并且(2)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算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确认时,应以下列条款为基础:
(1)利息收入应以考虑了资产实际收益率因素的时间比例为基础确认;
(2)使用费应按相关协议的性质,以应计制为基础确认;
(3)股利收入应在股东的收款权确立时确认。
资产上的实际收益率是用于折现整个资产寿命期内预计流入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的利率。利息收入包括所有折价、溢价、或者债券面值与其到期日价值之间的其他差额的推销金额。如果附息投资项目在购置前,未付利息已经作为应计项目,则随后收到的利息应在购置前与购置后的期间进行分配;只有购置后的部分被确认为收入。当宣告发放权益性证券股利来自购置前的净收益,这部分股利应从证券的成本中扣除。如果不通过仲裁来作这种分配有困难时,则只有当股利明显地代表一项权益性证券部分成本的补偿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