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6 作者:林钟高 华东冶金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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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整会计已经被列入中国具体会计准则之中,是“实质重于形式”这一精神在会计实务中的又一体现。本文就重整的经济意义、重整会计处理以及若干与重整业务相关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重整的经济意义
所谓重整,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基于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原因,对债务人作出让步的一种经济行为。重整的经济意义表现在:
1.重整是履行和解协议的重要措施
和解,做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协商方式处理债务纠纷的一种法律行为(国外还有一种不具法律效力的非正式和解),其主要问题在于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与债权人就企业偿付债务的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其基本内容是减免债务数额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或者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以便于债务人筹措偿债资金,或者两者兼有。企业在重整期间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实现和解目标。这样,既可以按协议清偿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债务人“重现生机”。这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2.重整是减少损失、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
如果债权人为了促使其债权尽早收回,而强制性地处置债务人的债务抵押品,或采取其他强硬措施,则可能导致债务人破产清算。然而,债务人破产...
重整会计已经被列入中国具体会计准则之中,是“实质重于形式”这一精神在会计实务中的又一体现。本文就重整的经济意义、重整会计处理以及若干与重整业务相关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重整的经济意义
所谓重整,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基于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原因,对债务人作出让步的一种经济行为。重整的经济意义表现在:
1.重整是履行和解协议的重要措施
和解,做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协商方式处理债务纠纷的一种法律行为(国外还有一种不具法律效力的非正式和解),其主要问题在于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与债权人就企业偿付债务的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其基本内容是减免债务数额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或者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以便于债务人筹措偿债资金,或者两者兼有。企业在重整期间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实现和解目标。这样,既可以按协议清偿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债务人“重现生机”。这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2.重整是减少损失、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
如果债权人为了促使其债权尽早收回,而强制性地处置债务人的债务抵押品,或采取其他强硬措施,则可能导致债务人破产清算。然而,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其资产的清算价值一般大大地低于其持续经营时的价值,破产清算并不一定能充分满足债权人的偿债要求,甚至因此而蒙受较大的损失,况且,企业破产的原因各不相同,有些企业尚具有潜在的获利能力。因此,对于管理基础好、暂时性发生财务困难而不能偿付到期债务的企业,有条件地施以重整,促使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重建健全财务机制,改善其经营状况,恢复偿债能力,可能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更高程度的清偿保证,减少甚至完全避免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二、重整业务会计处理
重整业务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估价、确认重整损益和揭示的基本要求。一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重整:第一种,抵让资产法,即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第二种,股权让渡法,即债务人发行权益性证券(普通股、优先股、认股权证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给债权人,作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第三种,更改负债条件法,如降低剩余期间的利率、展延债务期限同时将利率降低、减少负债的面值或到期值、减少或者免除积欠的利息或违约金,等等。这里必须注意两点:(1)在抵让资产法和股权让渡法下,债务重整仅限于债务人为清偿债务而放弃的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低于债务重整前债务金额的情况。如果情况相反,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债权至少可以保全,不存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不属于债务重整的范围。(2)债权人为了与债务人保持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同意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以当时的市场利率发行新债偿还旧债。此时,债权人是为了维持债权债务关系才作的让步,而不是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所作的让步,也不属于债务重整的范围。
1.抵让资产法和股权让渡法
如果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转让给债权人,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给债权人,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那么债权人应将受让的资产或收到的权益性证券以公允价值入帐,该公允价值与重整前债权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表现为应收帐款而且已预提了坏帐准备,则以上差额应先冲减计提的坏帐准备,未冲减完的差额作为损失,再计入当期损益。
举一例说明:甲企业持有应收帐款80000元,现因乙企业财务困难,经协商有两种方式处理:(1)乙企业以一固定资产(原值200000元,已提折旧160000元,其公允价值60000元)偿债;或(2)乙企业发行普通股(6000股,每股面值8元,公允价值10元)给甲企业以偿债。其会计处理见表一所示:
2.更改负债条件偿债法
通过前文所述方式更改负债条件后,可能发生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债权人将来可能收回的总金额,小于重整前债权的帐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全额收回,因此在重整时,应将其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可以收回的金额(包括重整日至债权收回日之期间可收回的利息收入),将来可收回的金额与原债权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债务重整的当期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务人而言,如果重整期间的未来现金支出总数(也包括该期间的利息)小于应付帐款面值,应确认该差额为债务重整利益。此后,在支付期间的全部现金支付都反映为应付帐款帐面价值的减少,不再确认利息费用。
第二,债权人将来可能收回的总金额,大于重整前债权的帐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在将来要付出比债权人债权的帐面价值多的金额,但如果将这一金额按债务重整条件予以换算,债务人仍然有重整利益可得。对于这项经济利益,债务人应于债务的存续期间内确认,而不能在重整时加以确认。对应地,债权人也不能在重整时确认债权重整损失,只是降低以后年度的利率和利息收入。因此,债权人应在重整后,重新计算有效利率(即调整期间未来现金收入的现值等于应收帐款收面数的贴现率),根据新的有效利率计算各期的利息收入。
举一例说明。债务人乙企业持有一应付票据,1993年末其帐面价值为10500000元(其中500000元为累计未付利息),票面利率为12%。由于乙企业财务困难,经过与债权人甲企业协商重整。方案一:将债务本金减至7500000元,免除累计未付利息,将债务到期日展延至1997年12月31日,并将利率从12%减至8%;方案二:将债务本金减至9000000元,其他如利息、展延期、利率等内容的更改情况同方案一。其会计处理见表二所示:(表二见第39页)
三、若干相关问题的申述
就以上会计处理过程看,重整会计并没有太多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进一步研究,就会发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是存在困难、必须重点解决的。
1.资产抵让时,是否有必要将重整总损益分为债务调整损益和资产抵让损益?在上述债务人抵让资产以清偿债务时,是将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整前债权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整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之中的,这实际上是集债务调整损益与资产抵让损益于一体,是一种混合损益。这种处理方法虽然简单,也不影响企业损益的正确计算,但不符合损益划分的原则,也不便于在损益表中予以科学地揭示企业正常的经营业绩。因此,我认为,应将债务调整损益与抵让资产损益明确地区分开来。其中,债务调整损益等于被偿付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抵让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债务调整损益应作为一种非常损益列示在损益表中;抵让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是资产抵让损益,该损益应作为企业营业活动的一部分,在损益表中的净收益组成部分予以报告。
2.在更改负债条件下偿付债务时,是否应考虑贴现价值问题?更改负债条件以偿付债务时,世界各国的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前文所述的方法,即债务人将旧债的帐面价值与新债的未来应支付金额(含重整日至付现日的应计利息)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损益。这种方法核算简便,但由于债务人是将不同时点的债务金额作简单比较,因而损益的计算不尽合理。另一种是债务人将旧债的帐面价值与新债的未来应支付金额的贴现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损益。这种方法由于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将债务重整前与债务重整后的金额放在同一时点(重整日)进行比较,损益的计算比较合理,但计算相对复杂,在没有引入贴现概念之前难以操作。即使如此,仍应将两种方法同时列示于会计具体准则中,以供企业选用。
3.如何处理债务重整时的所得税影响问题?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债务重整时必然存在重整损益——债务调整损益和资产抵让损益,而这又必然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计缴。按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差异的两种类型(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划分,债务调整损益与资产抵让损益均属于永久性差异的范围,但对所得税的影响程度有所差别。其中,资产抵让损益作为非常损益项目,应按税法规定的非常税率予以扣减或加回计税。而债务调整损益作为企业营业活动损益的组成部分,则应按正常税率予以扣减或加回计税。如果在会计准则中规定营业利益与资本利益的原则,可能更有利于债务重整时所形成的损益的纳税管理。为了使重整会计的有关准则顺利实施,我建议所得税法中必须制定有关重整损益的计税方法,避免无法可依。
4.如何确定重整时让渡资产的公允价值?让渡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债务重整利益的正确计算,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正确计缴。根据我国资金市场的现实情况,而且重整一般是在法院的监督下(即由债权人或债务人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进行的。因此,让渡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应以中介机构专家的评估价为准。当然,如果我国的法律也允许存在非正式重整(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不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而达成重整协议),则让渡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可以有所灵活,只要是双方能自愿接受的。即使如此,也应该由一定的监督部门予以监督管理。
5.如何制定企业重整计划?企业重整计划涉及以合法、合理和公平方式调整债权人的债权和股东权益,通常要求只偿付债权人的一部分债权,其余部分予以取消。除此之外,重整计划尚须包括能使企业恢复成功的可行措施,比如列明以下条款:(1)由债务人留置财产;(2)可向其他实体抵让资产;(3)债务人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联合;(4)向有关当事人售让或分配财产;(5)发行新的证券以获得现金财产或其他财产,或换回债务人原发行证券。
6.在同时采用几种重整方式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上示例是几种重整方式分别操作时的情况,在实际重整工作中,大量发生的是抵让资产、让渡股东权益和债务展期等几种重整方式并用。此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首先应按上述个别重整时的方法计量和处理抵让资产与让渡股权事项。依据抵让资产或让渡股权的公允价值数额减少应付帐款的帐面数,将抵让资产帐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确认为抵让资产损益。只有在应付帐款的剩余帐面价值大于偿付剩余未付款的未来现金支付总数时,才确认债务调整损益。必须指出的是,在债务人执行完重整计划后,其资产负债表上的“留存收益”可能仍然存在赤字,此时,如果股东及其他当事人同意,在重整计划中也可以包括冲减股本的条款,以完全消除留存收益亏绌。
(注)数据来自:《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财政部会计司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P331。
责任编辑 宋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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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