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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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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如何处置的问题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一个难点。持有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它和别的企业一样,也有自己的收益、成本和利润。运营机构的收益就是运作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收益,包括所持有的国有股股权收益。所以,只要承认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企业法人地位,它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就是它作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收入。如果像有人主张的那样,把诸如国家股红利一类的收益都收走,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经营成本就无法自己补偿。换句话说,不允许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持有自己的投资收益,就等于不允许它作为企业法人存在。事实上,严格地就法律形式而言,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运作的资产已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国有资产”,而是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法人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由此而来的收益是它的法人资产投资带来的收益,理应归它所有。真正的“国有资产”不是运营机构持有的股权和债权,更不是企业的机器、厂房,而是国家对运营机构的所有权,即运营机构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需要由国家考虑如何处置的收益不是运营机构的经营收入,而是其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并依法纳税、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的可分配利润。
(摘自1995年8月4日《人民日报》蒋黔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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