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确定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归属期的有关政策规定
1.财会制度关于货物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
就工业企业而言,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的实现。对产品虽已发出,劳务虽已提供,但货款尚未收讫或尚未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不能作为销售实现。相反,对货款虽已收取或虽已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但产品尚未发出,劳务尚未提供,也不能作为销售的实现。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购货方虽已取得货物所有权,但货物并未同时、全部运到本企业,还不能供本企业耗用或销售。就商业企业而言,根据货款结算方式,按下列原则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预收货款和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分别以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并将发票帐单(或提货单)交给购货方、商品发出和以商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销售的实现;这一情形对购货方来讲,虽然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本企业,但货物并非当即运到,不一定可供购货方销售。(2)采用赊销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以本期收到价款时(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的实现;这一情形对购货方来讲,意味着货物的使用权实现了全部转移,可供...
一、确定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归属期的有关政策规定
1.财会制度关于货物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
就工业企业而言,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的实现。对产品虽已发出,劳务虽已提供,但货款尚未收讫或尚未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不能作为销售实现。相反,对货款虽已收取或虽已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但产品尚未发出,劳务尚未提供,也不能作为销售的实现。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购货方虽已取得货物所有权,但货物并未同时、全部运到本企业,还不能供本企业耗用或销售。就商业企业而言,根据货款结算方式,按下列原则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预收货款和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分别以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并将发票帐单(或提货单)交给购货方、商品发出和以商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销售的实现;这一情形对购货方来讲,虽然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本企业,但货物并非当即运到,不一定可供购货方销售。(2)采用赊销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以本期收到价款时(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的实现;这一情形对购货方来讲,意味着货物的使用权实现了全部转移,可供购货方销售,但货物的所有权只有部分转移给购货方。(3)采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作为销售的实现;这一情形对受托单位来讲,意味着货物已全部可供本企业销售,但所有权只有部分转移。
2.税法关于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预收货款、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分别以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货物发出的当天和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作为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这一情形对购货方来讲货物并非全部运到,不一定可供购货方耗用或销售,但对销售方来讲,纳税义务已发生,增值税已实现。(2)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这一情形货物已全部运到购货方,可供购货方耗用或销售,但对销售方来讲,并非全额作销售,纳税义务并非全部发生。(3)采用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这一情形对受托单位来讲,货物已全部运到受托方,可供受托方耗用或销售,但委托方并非全额作销售,纳税义务并非全部发生。
3.税法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时限的规定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和不同的货款结算方式,其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不同,具体为:(1)采用预收货款或者托收承付(含委托银行收款)、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和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的,其开专用发票的时间分别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收到货款的当天和货物移送的当天;这种情形,对购货方来讲,专用发票并非当天能收到,这里面有一个票证的传递时间问题。(2)采用赊销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其开专用发票的时间分别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和收到受托人送交代销清单的当天;这种情形对购货方、受托方来讲,不仅专用发票并非当天能收到,而且收到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额和税额仅仅是部分销售额和税额,并非验收入库货物(购进、委托其代销货物)的全部价款(销售额和税额)。
4.税法关于进项税额的扣除原则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指购进的货物可供本企业耗用或销售,也就是说要已验收入库。二是销售方售出的货物,其本身的增值税额,必须按规定体现在销售方的销项税额中,如销售方当期未作销售处理,纳税义务未发生,则其进项税额就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三是购进货物时,必须有销售方开具的合法的专用发票。这里面有四层含义:(1)需凭合法的专用发票扣除;(2)专用发票上要有注明的销项税额;(3)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必须是符合税法规定的销项税额;(4)专用发票必须是确定本企业购进货物时由销售方开具的。四是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当期的,逾期的不能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提前的更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进项税额才能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二、不同情况下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归属期的确定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知道,确定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归属期不仅要考虑销售方的销售是否实现,货物所有权、使用权是否转移,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专用发票是否填开、合法,同时也要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等诸因素。下面就结合这诸种因素,谈谈不同情况下,特别是不同结算方式下,各种进项税额归属期的具体确定。
1.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由于货款已支付,销售方以发出货物的当天作为销售的实现、纳税义务的发生和专用发票的填开时间,故必须以收到专用发票并货物验收入库的当天作为进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如4月10日收到专用发票,4月15日货物验收入库,则进项税额的确定日期为4月15日,也就是说,到4月15日才能作进项税额入帐,依此类推(下同)。
2.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由于销售方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作为销售实现、纳税义务发生和专用发票的填开时间,对购货方来讲,负债义务并非完全形成;这里有一个支付货款的承诺期问题,故必须以承诺支付货款,收到专用发票并货物验收入库的当天作为进项税额的确认时间。
3.采用付款提货结算方式的,由于销售方以收到货款的当天作为销售实现、纳税义务的发生和专用发票的填开时间,故必须以收到专用发票并货物验收入库的当天,作为进项税额的确认时间。
4.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由于销售方以本期收到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销售实现、纳税义务的发生和专用发票的填开时间,这对购货方来讲,货物早已验收入库,故必须以收到专用发票的当天作为进项税额的确认时间。
5.受托代销的货物,由于委托方以收到受托方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作为销售实现、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填开专用发票的时间,这对受托方来讲,货物早已验收入库,故必须以收到专用发票的当天作为进项税额的确认时间。
6.接受投资的货物,由于投资方以货物移送的当天作为销售的实现、纳税义务发生和专用发票的填开时间,故必须以货物验收入库并收到专用发票的当天作为进项税额的确认时间。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