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恢复至今已16个年头,起步晚、时间短,但发展很快,成绩斐然。可以说,已经构筑起了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社会经济监督等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经济警察作用。
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法律要求和法定地位远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认识与肯定;现有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行政权力的渗透和干预、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削价竞争等现象,也阻碍着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解决问题、走出误区的关键在于加强和重视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法制建设。笔者认为,现阶段应着重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尽快颁布《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
我国相继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等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地位和法律责任均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特别是1994年《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竖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使注册会...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恢复至今已16个年头,起步晚、时间短,但发展很快,成绩斐然。可以说,已经构筑起了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社会经济监督等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经济警察作用。
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法律要求和法定地位远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认识与肯定;现有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行政权力的渗透和干预、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削价竞争等现象,也阻碍着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解决问题、走出误区的关键在于加强和重视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法制建设。笔者认为,现阶段应着重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尽快颁布《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
我国相继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等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地位和法律责任均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特别是1994年《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竖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使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法制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但法毕竟是纲领性、粗线条的,从注册会计师业务看,目前最具法律依据的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审计验证和股份制企业的改组上市等审计验证业务,本来十分广阔的业务领域和执业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许多原可以通过立法委托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现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在解决,滋生了新旧体制转轨矛盾;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看,《注册会计师法》虽然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有关职业规范的规定,将受到警告、罚款直至撤销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给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尚未颁布,执行罚款或赔偿的具体办法不明确,加之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应负责任较为生疏,因而,至今尚未出现利害关系人因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结论误导遭致损失而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的重大实例。这非但无法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无法划清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界限,反而容易让一些“害群之马”心存侥幸,大胆出具虚假不当证明,屡越“雷池”而未被触发。因此,加速起草、颁布《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实乃当务之急。
二、抓紧制订独立审计准则,统一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根本大法,独立审计准则则是指导和约束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两者同属注册会计师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可偏废。
自1988年以来,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陆续颁布了《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等7个专业标准,施行至今,对指导、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扩大,原有的专业标准已不完全适应近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注册会计师各方面工作的需要,某些方面还制约了审计质量的提高。由于执业标准滞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新业务中,只能各自为政,自行其道。因此,系统地修订、补充和完善现行专业标准,制定一套科学、实用、具有权威性的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极其迫切、极其必要。否则,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统一的执业准绳;执业水平和业务质量就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管理、监督就没有权威的依据;更谈不上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法》了。
1994年以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始了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初步确定了审计准则、实务公告和业务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的审计准则架构体系;基本完成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等10个专业审计准则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规范指南》等5个执业规范指南的草拟工作,希望能早日出台。
三、重视地方注协建设,加大行业自律力度
应该肯定,各地方注协这些年来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所作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注协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与支持,有些地方注协领导不力、职责不清、目标不明、管理不善,职能机构设置不健全,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地方注协的建设落后于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承担不了《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光荣使命。
最近,财政部就如何加强地方注协建设问题,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加强协会工作领导,明确协会工作职责;二是充实协会领导班子,配备得力工作人员;三是明确协会内部分工,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四是提供必要办公条件,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加强地方注协建设的关键在于加强协会工作领导,把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问题提到财政部门领导的议事日程,切实帮助协会解决工作困难。与其他领导班子建设一样,协会各级领导也应严格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标准选拔、起用人才。地方注协需要一个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年富力强的领导班子;需要一批敬业乐业、精通业务的专职人员;需要一套运作良好的工作机制。唯有此,才能将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引导到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真正起到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火车头作用!
四、继续严格考试培训制度,全面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
事业兴衰关键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历史证明,目前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仍然是人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考试”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纳入了法律范畴。以往三次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经验证明,考试制度有利于通过公平竞争,选拔有为人才,壮大注册会计师队伍,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社会环境瞬息万变,作为综合性经济人才的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凭藉一次考试便一劳永逸、固步自封,而必须辅之以长期的后续教育培训,以保持和提高其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明确职业责任,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必须强调的是,后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各个方面;后续教育的对象应当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后续教育的方式应当采用脱产和非脱产两类,可以请进来,亦可以送出去;对后续教育工作的进行必须给予适当的监督与检查。
责任编辑 郑维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