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企业清产核资查出的财产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29号印发的《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国清(1993)78号印发的《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的通知等规定,财政部以(93)财会字第80号文印发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属于清产核资范围的外经企业,应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对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要严格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由于外经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盘盈、盘亏等业务的处理,采用的是直接转销的方法,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因此,企业对清产核资过程中查出的资产损失,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种:按现行制度进行核算。企业将查出的财产损失先不冲销,暂不进行会计处理,待报经批准转销时,再将财产损失予以冲销: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等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具体处理方法比照(93)财会字第80号文的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企业查出财产损失和批准核销损失的时间不在同一会计期,企业应于查出财产损失的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将损失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种...
问:企业清产核资查出的财产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29号印发的《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国清(1993)78号印发的《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的通知等规定,财政部以(93)财会字第80号文印发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属于清产核资范围的外经企业,应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对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要严格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由于外经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盘盈、盘亏等业务的处理,采用的是直接转销的方法,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因此,企业对清产核资过程中查出的资产损失,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种:按现行制度进行核算。企业将查出的财产损失先不冲销,暂不进行会计处理,待报经批准转销时,再将财产损失予以冲销: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等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具体处理方法比照(93)财会字第80号文的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企业查出财产损失和批准核销损失的时间不在同一会计期,企业应于查出财产损失的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将损失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种:企业可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单独核算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溢,按照(93)财会写第80号文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待财产损溢处理完,本科目自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