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财会改革后要求企业的奖金进成本,与工资一起核算,如何理解(93)财外字第784号文第11条规定,在会计上怎样进行核算?
答:1993年7月1日会计改革后要求企业将奖励基金结余弥补福利基金赤字后的部分,并入企业的“应付工资”科目,如企业奖励基金较多则应付工资的贷方数额也较大。由于“应付工资”科目借方是实发数,贷方数是从企业成本中计提的数(这里暂且用“计提”),贷方数当期发生额越大,企业的成本支出越多。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应付工资计提和实发数基本相同,且在各会计期也基本稳定。但在新旧制度转帐时,奖励基金结余并入“应付工资”科目中,使其贷方数较大,如企业转帐后,实发工资全部列入成本,这部分贷方数将始终挂帐,不会减少,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显然不合理;如转帐后实发工资先转销“应付工资”贷方余额,可能在部分企业的一定时期内,企业的成本支出中没有工资支出的项目,显然也不合理。为了解决新旧制度的衔接和均衡企业的成本负担,在1993年决算时,(93)财外字第784号文规定了“1993年7月1日后,企业所发奖金的50%在成本中列支,其余的50%由7月1日前结余的职工奖励基金开支。”这一规定并不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只是要求企业计...
问:财会改革后要求企业的奖金进成本,与工资一起核算,如何理解(93)财外字第784号文第11条规定,在会计上怎样进行核算?
答:1993年7月1日会计改革后要求企业将奖励基金结余弥补福利基金赤字后的部分,并入企业的“应付工资”科目,如企业奖励基金较多则应付工资的贷方数额也较大。由于“应付工资”科目借方是实发数,贷方数是从企业成本中计提的数(这里暂且用“计提”),贷方数当期发生额越大,企业的成本支出越多。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应付工资计提和实发数基本相同,且在各会计期也基本稳定。但在新旧制度转帐时,奖励基金结余并入“应付工资”科目中,使其贷方数较大,如企业转帐后,实发工资全部列入成本,这部分贷方数将始终挂帐,不会减少,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显然不合理;如转帐后实发工资先转销“应付工资”贷方余额,可能在部分企业的一定时期内,企业的成本支出中没有工资支出的项目,显然也不合理。为了解决新旧制度的衔接和均衡企业的成本负担,在1993年决算时,(93)财外字第784号文规定了“1993年7月1日后,企业所发奖金的50%在成本中列支,其余的50%由7月1日前结余的职工奖励基金开支。”这一规定并不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只是要求企业计算好数额,即:计入成本的部分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从奖励基金结余中开支的部分,则自然减少“应付工资”科目。但是,如果企业在1993年7月1日执行新制度转帐时,将以前结余的奖励基金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单独设置了“奖励基金”明细科目,即:“应付工资”科目有“工资”和“奖励基金”两个明细科目的企业,其会计核算应是:实发工资时(含奖金)借记“应付工资——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计入成本的部分,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工资”科目;应由奖励基金结余开支的部分,借记“应付工资——奖励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工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