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希望能得到解答。
1.职工为解决企业资金困难而参加厂内集资所得利息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2.提满折旧的房屋是否应交纳房产税?
3.专项工程用料是否可与生产用料核算方法不一致?
(陕西宝鸡读者 李超)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除储蓄存款利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以及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外,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均属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据此,贵厂职工通过厂内集资所得的利息等,属于应纳个人所得税范围。并且,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厂方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有义务按规定予以扣缴。
2.关于提满折旧的房屋是否应交纳房产税,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清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价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与各年具体计提折旧情况并无直接关系。这个原价指的是什么?“就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
编辑同志: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希望能得到解答。
1.职工为解决企业资金困难而参加厂内集资所得利息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2.提满折旧的房屋是否应交纳房产税?
3.专项工程用料是否可与生产用料核算方法不一致?
(陕西宝鸡读者 李超)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除储蓄存款利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以及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外,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均属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据此,贵厂职工通过厂内集资所得的利息等,属于应纳个人所得税范围。并且,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厂方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有义务按规定予以扣缴。
2.关于提满折旧的房屋是否应交纳房产税,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清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价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与各年具体计提折旧情况并无直接关系。这个原价指的是什么?“就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见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具体到某座房屋来说,只要这座房屋的属性及使用状况不属减免税范围(具体见各地的实施细则),其实物形态仍然存在,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也就是说没有毁损、报废,尚未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无论折旧提足与否,仍应交纳房产税。
3.专项工程用料是否可与生产用料核算方法不相一致,这得要看专项工程用的是什么材料。如果专项工程用的是专项物资,与生产用料无关,其核算方法自然可以不相一致;如果专项工程领用的是生产用料,其核算方法就得保持一致了。在后一种情况下,若生产用料按计划成本核算,专项工程领用料也得按计划成本核算,月末再根据总的价差情况进行调整;若生产用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其情形自然更是如此了。
(本刊编辑部)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