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制正作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而迅速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现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会计问题谈几点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规范意见”要求,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即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各项资产,如职工宿舍、幼儿园、食堂、医院等占用的资产。对这部分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将这部分资产从企业全部资产中剔出,单独设立备查簿,不进行日常会计处理,年度经营期间企业自定标准按月提取租赁费计入企业的期间费用,不再计提折旧费。这种处理方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不妥。
(一)非经营性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从而不能反映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从管理角度来说,也不能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与安全。
(二)对租赁费用的提取,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提取标准,不便于企业按章办事。如果各行其是,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混乱。如少提费用,则企业虚盈实亏;若多提费用,则减少企业利润,由此不但触动了股东的利益,也减少了国家的税收。
笔者认为应采用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即企业对非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
股份制正作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而迅速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现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会计问题谈几点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规范意见”要求,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即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各项资产,如职工宿舍、幼儿园、食堂、医院等占用的资产。对这部分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将这部分资产从企业全部资产中剔出,单独设立备查簿,不进行日常会计处理,年度经营期间企业自定标准按月提取租赁费计入企业的期间费用,不再计提折旧费。这种处理方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不妥。
(一)非经营性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从而不能反映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从管理角度来说,也不能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与安全。
(二)对租赁费用的提取,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提取标准,不便于企业按章办事。如果各行其是,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混乱。如少提费用,则企业虚盈实亏;若多提费用,则减少企业利润,由此不但触动了股东的利益,也减少了国家的税收。
笔者认为应采用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即企业对非经营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一并反映,但在企业分析资产负债率时,可以剔除这部分因素,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分析各项经济指标。年度生产经营期间,每月仍按国家折旧条例规定计提折旧费,其帐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费”,贷记“其他应付款—租赁费”。然后按期归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非经营性资产从总资产中剔除,借记“资本公积”,贷记“其他长期负债—国有资产部门”。此种帐务处理,笔者以为比较合理、合法,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各项资产总额,且非经营性资产仍在企业固定资产帐中反映,便于国有资产部门查核,从制度上保证了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租赁费标准仍按折旧条例规定计提,能使各企业按统一政策执行,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连贯性,反映了企业盈亏水平的真实性,维护了国家及股东的应得利益。
对于新增非经营性资产由于委托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损耗,目前是以租赁费形式返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职工的生活也需进一步改善。但对股份制企业来说,能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在现行制度中只有职工福利基金这一块,在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工程及物资用款可以借记“应付福利费”,而不能在成本及其它资金中列支。(不考虑职工集资这一块)
二、关于建帐问题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建帐日期以何日为准,目前各企业的做法不一。股份制试点企业从筹建到成立,一般经历三个日期:一是资产评估基准日期;二是有权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日期;三是股本募集足额后正式开业的日期。这三个日期即资产评估到挂牌成立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在这段时间里业仍将持续经营。所以有人认为,建帐日期应是资产评估基准日期。其主要理由是:国有股本已折股到位,标志股份制试点企业筹建开始。如果以批准日期或股本全部缴足日期为建帐日期,在这期间企业又产生盈利或亏损,对国家折股的股本又要重新确认。笔者认为应以股本募集足额后正式开业的日期,作为企业建立新帐的日期。其理由是:只有在股本全部募集足额后,股份制试点企业才算正式开始运作,而企业在筹建股份制期间的生产经营方式,会计核算模式仍然按原制度运作,且股本募集是股份制试点企业筹建的重要环,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股本募集不足,则属改组不成功,企业不能挂牌运行;如需再行改制,资产则应重新评估确认,因而如按资产评估日期作为建帐日期,显然是不合理的,只考虑了一般性未考虑特殊性的原则。有可能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混乱,也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麻烦。至于建帐问题,企业待股本募集足额后,可由注册会计师参与验资。如在筹建期间企业经营发生亏损,可调减“股本”,调减幅度只要在企业股份制改组规定条件范围内,仍不影响股份制企业成立,如亏损幅度较大,达不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则理应不能成立。如在筹建期间企业经营盈利,也可作为股份制企业负债处理或视同投资处理,不作为“股本”入帐。对这部分资金的处理笔者倾向于先作为“长期投资”入帐,企业如今后增股时,可从这部分资金中转增,资金的所有权应由原企业所有,企业进行股份分红时应视同和其它股份一样进行分红。帐项进行调整后,待具体建帐时,涉及原制度与新制度衔接问题,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二是结束旧帐,另立新帐,但有些日记帐可沿用旧帐的办法。至于如何结束旧帐,另立新帐大体上与新旧会计制度接轨时类同。
三、财务决算问题
财务决算对股份制企业来说,敏感问题是投资分红率的确定以及对亏损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分红”?一般说来,企业经营亏损则不予分红,但如从企业影响及长远利益考虑,如果企业确属短期亏损并有一定的发展潜力,本年度内亏损仍可比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分红;而这些政策的制定,为了不影响年终财务决算的及时性,笔者以为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前一个月份,研究制定股份分红政策,特别是对等额互为入股的各股东单位,应将制订的政策及时通知对方,作出相应的帐务处理,以便于双方企业制定下一年度的经营方针。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