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作者:杨济华 高建荣 周首华
[大]
[中]
[小]
摘要:
海峡两岸的会计准则和实务有很多的相同或相似之处,然而,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会计准则与实务也存在重大差异。探讨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与实务的差异,对于促进两岸经济交往有重要意义。本文就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中某些基本原则及会计实务方面的一些主要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一、关于一般原则的比较
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均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准则范畴,但在下述原则的概念及其应用上尚有区别:
1.历史成本原则
在台湾,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第六条规定:会计衡量(即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原则,但在其第二十五条中又规定,固定资产(含土地及天然资源)及无形资产可依法令规定办理重估价。在实务上,修正后的《盈利组织资产估价方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物价上涨超过25%,则固定资产、递耗资产和无形资产可以重新估价。在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则规定财产必须严格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即使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在会计实务上也不允许对固定资产等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整,除非经国家统一调价。
2.配比原则
无论是台湾还是大陆,都把配比原则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
海峡两岸的会计准则和实务有很多的相同或相似之处,然而,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会计准则与实务也存在重大差异。探讨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与实务的差异,对于促进两岸经济交往有重要意义。本文就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中某些基本原则及会计实务方面的一些主要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一、关于一般原则的比较
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均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准则范畴,但在下述原则的概念及其应用上尚有区别:
1.历史成本原则
在台湾,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第六条规定:会计衡量(即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原则,但在其第二十五条中又规定,固定资产(含土地及天然资源)及无形资产可依法令规定办理重估价。在实务上,修正后的《盈利组织资产估价方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物价上涨超过25%,则固定资产、递耗资产和无形资产可以重新估价。在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则规定财产必须严格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即使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在会计实务上也不允许对固定资产等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整,除非经国家统一调价。
2.配比原则
无论是台湾还是大陆,都把配比原则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在台湾,计提坏帐准备是体现配比原则的一项重要实务。而在大陆,并未把计提坏帐准备当作一项必要的实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仍然可以使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帐损失。
3.关于稳健原则
在台湾,稳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采用使其净资产及纯权益较为稳妥(即使其帐面记载的金额较小)的核算方法。在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稳健原则只是部分地得到采用(有关这部分的比较下文将详述)。
此外,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第十五条列示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相应条款,使之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加一致。在大陆,虽然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大体上得到了运用,但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列示。
二、会计要素及其核算方法的比较
1.资产
A.短期投资与存货:台湾《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第十九条规定,存货与短期投资均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跌价损失须列入当期损益中。在大陆,无论是存货还是短期投资,均应按实际成本核算。
B.应收帐款:在台湾,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第十九条规定,对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计提坏帐准备,实务上常使用按销售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即销售百分比法)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法进行核算。前已述及,在大陆,企业可以选用直接冲销法进行核算。
C.长期投资(仅指长期股权投资):海峡两岸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规定相似,均允许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然而,台湾《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第二十条还规定,如果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影响力(通常指其所占股权不超过20%者),且被投资企业为上市公司,则同短期投资一样,也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评价;在按成本法核算时,即使被投资企业为非上市公司,但若有充分的证据显示投资价值已经减损,且回复的希望甚小时,也应承认投资损失。
D.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海峡两岸在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核算方面,存在两个主要区别。其一表现在土地的核算上:在台湾,土地被视为固定资产项下的一项永久性资产。而在大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企业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故土地并非企业资产;在企业的资产中,只有土地使用权,它被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列于资产负债表中。另一区别表现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价上:如前所述,台湾与大陆不同,其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和无形资产可以重新估价。其中,固定资产(土地除外)重估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重估价值=(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累计折旧)×当期购买力指数/取得时的购买力指数
E.开办费:在台湾,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的成本,如支付给经营股票或债券发行者的费用、法律费用、股票证书成本等,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反映到资产负债表上;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九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于正常营业前的员工训练、市场调查、市场开发等支出,不能归入开办费之中(而应在减除同一期间收入后作为当期费用),除非这些支出能证明可为将来带来可辨明的利益。在大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汇兑损失、利息支出等),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均应作为开办费入帐。可见,相对而言,大陆的开办费的范围较之台湾要广泛得多,且大陆的开办费不是列于无形资产项下,而是列于与其并列的递延资产项目之中。
2.负债
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较为明确地规定了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法:或有负债及承诺,如已预见其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大,且其金额可以合理估计者,应依估计金额予以列帐;如发生的可能性不大,或虽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大,但其金额无法合理估计者则应于财务报表附注中揭露其性质及金额,或说明无法合理估计金额之事实。在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显然对或有负债的处理问题有所回避,只是笼统地规定: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3.所有者权益(或称业主权益)
在台湾,对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的业主权益(即股东权益),明确规定应分为三类:股本(资本)、资本公积及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而大陆的所有者权益则分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类。可以看出,台湾的保留盈余基本上就相当于大陆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此外,有关资本公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台湾,资本公积的内容要广,它不仅包括大陆资本公积中的相应内容,而且还包括处分固定资产(即清理固定资产,下同)的溢价和自合并而消灭的公司承受的资产减除负担的债务及对股东给付额之后的余额。
4.损益确定
在台湾,《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入及费用在损益表上应区分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费用、非常损益及所得税等。与大陆相比,它似乎并未强调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即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却较为重视非常损益的影响。此外,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与其《公司法》一致,规定其处分固定资产的收益,应依其性质列为当年的营业外收入或非常损益,并于次年度将该项收益减除其应负担的所得税后的净额,转入资本公积;处分固定资产的损失应依其性质列为营业外费用或非常损失。这一规定不但与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不符,而且也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普遍规定。
三、财务报告的比较
在台湾,财务报表(即大陆的会计报表)的内容与大陆类似。其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
1.报表的格式与内容方面
A.报表格式:在台湾,对资产负债表等报表的格式未作具体的规定。在大陆,会计制度往往规定了资产负债表等报表的具体格式,例如,资产负债表通常规定应采用帐户式,使之在形式上也象征性地体现出会计的平衡关系。
B.报表内容:海峡两岸都就报表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报道的内容方面略有不同。例如,台湾要求在损益表中单项报道那些来源于不经常的和性质特殊的业务的非常损益(如被外国政策没收的资产、税法等法律变动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的合计数);而大陆的损益表则强调报道企业的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2.关于报表的补充揭示方面
在台湾与大陆,都规定必须用附注的方式对报表进行补充揭示,但附注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在台湾,需补充揭示的事项包括:
(1)重要会计政策的汇总说明。
(2)会计(这里指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理由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债权人对于特定资产的权利。
(4)重大的承诺事项及或有负债。
(5)盈余分配所受的限制。
(6)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7)重大的期后事项。
(8)其他为避免使用者误解,或有助于财务报表的公正表达,所必须说明的事项。
在大陆,《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第(1)、(2)、和(8)项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余下的项目则至少未明确要求编报者列示。另外,对于前述台湾损益表中要求单独列示的非常损益,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大陆的财务报告中,不仅包含有会计报表,而且还包含有财务情况说明书,这是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区别于台湾乃至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个特点。
(作者:杨济华 美国夏威夷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高建荣 美国夏威夷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生 周首华 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学院会计系副主任、副教授)
责任编辑 郑维桢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