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实行“财政返还”办法的企业,如何计算交纳所得税?如何核算返还的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各外经企业也必须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缴纳所得税。即:外经企业境外收入部分要由交纳20%的所得税改为33%。虽说纳税实行抵免法,但是,由于外经企业境外经营分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出现境外纳税部分,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明资料,国内纳税时无法予以抵免,而影响了企业的税负。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外经企业的发展,财政部以财外字(1995)5号文规定“对企业境外经营所得由于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缴纳所得税后增加税负的,在“八五”期间可对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办法(返还比例不得超过境外所得13%)”。即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向企业退还部分所得税额。企业收到返还税收后,计入税后可分配利润。
外经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将境外纳税所得与境内纳税所得相加后乘以33%所得税率。得出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额,减去境外已交纳所得税额(按税务部门规定予以抵免的部分),即为企业国内应交纳的所得税。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本年利润——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
问:实行“财政返还”办法的企业,如何计算交纳所得税?如何核算返还的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各外经企业也必须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缴纳所得税。即:外经企业境外收入部分要由交纳20%的所得税改为33%。虽说纳税实行抵免法,但是,由于外经企业境外经营分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出现境外纳税部分,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明资料,国内纳税时无法予以抵免,而影响了企业的税负。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外经企业的发展,财政部以财外字(1995)5号文规定“对企业境外经营所得由于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缴纳所得税后增加税负的,在“八五”期间可对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办法(返还比例不得超过境外所得13%)”。即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向企业退还部分所得税额。企业收到返还税收后,计入税后可分配利润。
外经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将境外纳税所得与境内纳税所得相加后乘以33%所得税率。得出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额,减去境外已交纳所得税额(按税务部门规定予以抵免的部分),即为企业国内应交纳的所得税。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本年利润——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如企业在执行税法规定的税额扣除办法确有困难,无法抵免时,企业要先按33%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会计处理同上),然后再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实行“财政返还”。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向企业退还部分所得税额。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税收后,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财政返还所得税”科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财政机关要对企业的申请予以核准,因此企业不得以申请数入帐,必须待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款后,再予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