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六)具体说来《会计法》究竟在哪些方面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规范
这个问题具体请看《会计法》第二、第三、第四各章及其他有关条文,本文只加摘引。
(1)在会计核算方面,规范了以下各点:
一、会计制度的规范。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特别规定,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造假凭证、假帐簿、假报表。
二、会计事项的规范。
三、会计年度的规范。
四、记帐本位币的规范。
五、会计程序的规范。
六、会计档案保管的规范。
(2)在会计监督方面,规范了以下各点:
一、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受理。
二、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退回更正,补充。三、帐实不符的,按照规定手续,使它相符。四、对违法的收支不办理。对违法的收支,首先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则以书面报告单位领导人,要求处理,否则,会计人员应承担责任。
五、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向主管单位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由他们负责处理。六、各机关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向组织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伪造、毁灭各种会计资料,利用假凭证及各种会计资料偷税或损害国家及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等追究责任。
(3)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规范了以下各点:
一、每个有条件的单位,都要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将帐目委托注册会计师机构代办。
二、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门知识。总会计师应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职称。
三、各主管单位对所属会计人员的任免、保护、撤免上的责任。
四、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
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目的登记工作。
(七)作为法定的受托责任人,各单位的领导,对会计法的贯彻,负有哪些责任?《会计法》应如何贯彻?
这个问题很重要。
从《会计法》的精神看,《会计法》主要是以各单位的领导人为对象的,是单位领导人领导办理本单位会计工作时应遵守的法,不只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法。各单位的领导人是这个会计实体的独一无二的法定受托人,而不是会计人员;出资人是将资金、资本交托给这个单位的领导人来保值、增值,而不是交托给会计人员;是单位领导人对资金或资本的运作过程和结果负报告的责任,也不是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只是在这个受托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分管会计工作,整个会计工作搞得好不好,委托人满意不满意,责任主要在单位领导人而不在受其领导的会计人员。从目前一些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法》的这种似乎和自己不相干,因而也不关心、注意的态度看,这些领导人对自己在会计法上所负的责任是十分模糊的,其责任感是十分淡薄的。
单位领导人根据《会计法》应负的责任散见于本法的各章之中。集中起来,有以下各项:
(1)按照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帐簿(第12条)。这里说的是“各单位”,不是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2)领导本机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3、4条);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不受打击报复(第4条);对有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第4条后项);对受到错误处理的,按照上级意见纠正(第23条);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按照上级责成,予以撤免(第23条)。
(3)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第4条),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第10条)。
(4)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20条)。
(5)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会计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第13条)。
(6)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造会计报表(第14条)并由单位领导人在报表上签名或盖章(第14条后项)。
(7)建立会计档案制度,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资料(第15条)。
(8)监督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9)不遵守上述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规定的各节,情节严重的,受行政处分(第25条)。
请注意,这里所说的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
(10)变造、伪造或故意毁灭各种会计资料或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偷税、漏税、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28条)。
(11)对会计人员提出要求处理的违法收支,要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第19条),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8条),这里要追究的,还是单位领导人。
(12)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8条),这里要追究的,自然亦是单位领导人。
请注意:1993年修改后的《会计法》,只30条,其中直接提到单位和单位领导人的,计16条,其余各条,甚至全部《会计法》的逐字逐句,都无不和单位领导人有关。我们吁请各单位领导人对《会计法》的贯彻,给予充分的注意,不只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为了单位领导人自己切身的利益。
会计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对贯彻《会计法》应负的责任,《会计法》第21—27条及第18、19条均有规定,我相信,会引起会计和会计主管人员足够的注意。
比起1985年《会计法》,1993年修改后完善、合理得多,如果能够贯彻,必将大大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大大捉进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何使本法得以贯彻?除吁请广大单位领导人注意外,是否就以下各点,予以考虑:
(1)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在贯彻过程中分别在北京,深圳,海口抓了几个重大典型,整肃了一下,起了良好作用。《会计法》的贯彻,是否也抓几个典型,狠狠处理一下,并借此宣传一下?
目前,对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得很认真,大得民心。伪造假凭证、假帐簿、假报表,对国家和公众的危害,在一定意义上过于假冒伪劣商品,为什么反而听之任之?假冒伪劣商品可以打击,假凭证、假帐目、假报表为什么不可以打击?
(2)《会计法》的能否贯彻,关键在单位领导人,财政部是否可以考虑专发一个文件给各单位领导人,列举上述几点应负的责任,以期引起单位领导人的特别注意?领导人违反《会计法》,应该说,故意者少,法盲者多,特别向单位领导人提醒一下,然后选择少数违法情况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予以打击,触动一下,可能会对《会计法》的贯彻有好处。
(3)《会计法》只30条,太概括了,不少问题不加补充,执行有困难。因此,是否考虑制定一部《会计法》的施行细则,具体补充一下。为了改变目前我们会计立法过多,过滥的局面,是否考虑一下,将《会计法》颁布以前所颁发的《统一登记会计簿籍,填制会计凭证办法》、《会计核算工作若干规定》、《会计工作规则》、《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等,统统明令废止,而将其精神写入《会计法施行细则》中,使以后我国的会计工作,除依循《会计法》、《会计法施行细则》、《会计准则》外,再不必考虑其他,以便集中注意,加强贯彻。
(4)在今天中国,法的贯彻,比法的制定困难得多,为了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的局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监督、确保人大公布、施行的一切法律的贯彻?一有违法情事,则两罪并举。如何?
一句话,《会计法》施行十年了,如何将其作用发挥得更理想,有待于全国上下共同的努力。一个国家,法行则强,法削则弱,无法则亡,史有明鉴。为了我们这个来之不易的今天,也为了我们的更美好的明天,我们在法的贯彻问题上要抓得紧,抓得更紧。(全文完)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