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6 作者: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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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劳动者因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时,给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自古以来,人类以劳动为谋生手段,通过生产劳动创造财富。同时,劳动是有风险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进入工业化大生产后,机械作业、化工生产、化工产品的应用使劳动者遭受伤害的因素大大增加了。考虑劳动风险的普遍性,英、法、德等西欧国家于十九世纪末确定了职业危险原则,国际劳工局也用“工伤”一词表述生产中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工伤事故伤亡和职业病伤亡。195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工伤事故的范围作了基本规定:一是由于执行日常工作及执行企业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二是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指定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发生的伤亡;三是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发生的伤亡。
(三)工伤保险改革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五十年代由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已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一、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劳动者因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时,给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自古以来,人类以劳动为谋生手段,通过生产劳动创造财富。同时,劳动是有风险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进入工业化大生产后,机械作业、化工生产、化工产品的应用使劳动者遭受伤害的因素大大增加了。考虑劳动风险的普遍性,英、法、德等西欧国家于十九世纪末确定了职业危险原则,国际劳工局也用“工伤”一词表述生产中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工伤事故伤亡和职业病伤亡。195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工伤事故的范围作了基本规定:一是由于执行日常工作及执行企业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二是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指定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发生的伤亡;三是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发生的伤亡。
(三)工伤保险改革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五十年代由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已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几年来,许多地方进行了试点。
1.试点的基本做法。
(1)按照评残标准,确定伤残程度,建立健全劳动鉴定制度。
(2)工伤保险统筹项目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一次性遗属补助金、工伤职工护理费、定期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3)调整待遇结构,适当提高待遇水平。例如,丧葬补助费一般为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按2000元发给,都超过了过去的待遇水平。
(4)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结合企业的风险类别、风险程度和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新机制;统筹费率各地规定各异,一般为工资总额的1%。
(5)工伤保险基金目前由各地劳动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管理办法,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2.试点的成效。
(1)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的基本权益。由于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扩大了保险覆盖面,调整了待遇,分散了风险,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的基本生活不再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停产和亏损企业效果更为明显。
(2)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工伤保险可以解决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3)初步改变了工伤保险费管理混乱的局面。制定评残标准、待遇标准,处理工伤事故有“法”可依,为企业领导解除了负担,有利于企业厂长、经理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
(四)工伤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
尽管工伤保险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这项事业才刚刚起步,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1.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比例较高,结余多。尤其是目前企业效益不好,资金周转紧张,更加大了企业的压力。
2.工伤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各地相差比较大。实行工伤保险改革的地区,工伤保险金的提取标准,不仅地区之间差别较大,而且县与县之间都互不相同;低的平均交费率只占工资总额的0.5%,高的达到2%以上。
3.工伤保险基金开支渠道混乱。由于工伤保险改革只在部分地区试点,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与此相应的工伤保险费财务处理办法,国家也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国家对工伤费用支出是按具体项目分别作出规定的。例如,工伤职工的就医路费、工伤职工的困难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医疗费支出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计入劳动保险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的工资在应付工资中开支。没有对企业交纳的工伤保险金统一规定开支渠道。从各地试点情况看,企业交纳的工伤保险金,有的计入成本,有的在管理费用中开支,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开支渠道不统一,开支项目混乱。
4.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不严。前一段各地财政部门基本上未参与工伤保险改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有的地方甚至既没有参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的测算,也没有制定出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工伤保险金管理不严,财政监督不力。
5.工伤保险管理费提取标准过高。各地的管理费一般是按工伤保险金的3%—4%使用,但有的地方管理费用还要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浪费现象。
6.工伤保险统筹项目太少。比如,工伤医疗费,企业难以管理,又是工伤保险费支出的大项目,平均占工伤保险费支出的20%—60%,保险机构却没有将此纳入统筹的范围,这样难以起到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的作用。
二、女工生育保险
(一)女工生育保险的概念及内容
女工生育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女职工生育期间中断劳动或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期间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工资或生活补贴待遇。女工生育保险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女工生育保险试点的基本情况
1.生育保险统筹的范围。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包括部属、省属、部队系统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应按全部职工(包括在职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等)实行保险统筹。生育基金统筹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2.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目前,一些试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根据女职工生育期间企业应负担的费用和参加统筹的职工总数进行测算,确定生育基金的统筹比例。即:生育基金统筹比例=上年计划生育数×(产假、待产假3个月人均基本工资+哺乳期6个月200%人均基本工资+生育医药费)÷全部职工人数
按照公式计算,每个职工每年20元,由企业每年三月份一次性向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缴纳。统筹基金的10%在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90%计入成本。
3.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偿。按统筹单位实际生育的女职工人数,每人一次性补偿给单位950元,各统筹单位指派专人凭女职工准生证、医院出生证、单位报告、工资花名册、职工身份证,于季末到市、区、县保险处办理领取手续。企业收到生育补偿费的10%计入职工福利费,90%冲减成本。
4.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险机构收取的生育保險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存款利息并入女工生育基金。统筹机构暂没有从生育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试点存在的问题
1.女工生育保险范围偏窄,仅在企业中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均没有参加。
2.企业中统筹的范围和享受权利的范围不一致,应进一步完善。女工生育保险办法中规定,企业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工)均参加生育保险,但农民合同工的家属生育时却不能享受保险待遇,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3.确定女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基数、标准不太合理。其基数是按生育人员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确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与社会医疗统筹开支范围不易分清,出现重复交叉交费的情况。另外按生育计划指标作为基数也不合理。因为计划数中只有一部分女职工怀孕,一年一算,总有结余,统筹基金越滚越多。
三、财政部门参与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改革的试点工作
关于企业工伤保险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都有了明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目前正在研讨之中。由于女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率低,易于操作,企业易接受,又加上职工普遍支持,预计发展很快。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对女工生育保险改革肯定是一个促进。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改革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尤其是进行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改革试点地区的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和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的测算、统筹项目的确定以及统筹基金的管理等工作,使关系千千万万伤残职工和妇女职工切身利益的保险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
(二)统筹研究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各项保险制度改革都是单项突破,各险种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交叉,缺乏统筹考虑,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对整个保险制度改革做出统一规划,避免让企业重复交费。
(三)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基金和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因素多、可预测性比较差等特点,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比例的确定只能做到相对准确。因此,国家最好规定一个最高倍数加以限制,即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达到正常年份支出的一定倍数(国外一般是3倍),则停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提取。目前由于工伤保险改革刚刚起步,保险金的支付还没有步入正轨,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险基金有部分结余是允许的,但从长远来看,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不能无限制地增长。
女工生育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相对准确地确定出提取比例。
(四)扩大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增加统筹项目
把职工工伤发生的全部支出,特别是医疗费等企业不易管理的项目纳入社会统筹的范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必须规范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和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列支渠道
为了便于工伤保险改革和女工生育保险改革的顺利开展,财务制度对企业工伤保险金和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开支渠道应在明确保险范围的基础上做出统一规定。
(六)必须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和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目标、管理方式、管理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工伤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对管理服务费要根据人员编制,参考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的平均水平按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同时,财政部门应把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和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
责任编辑 郑维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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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