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润和税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利润是企业全部经济活动的财务成果,是衡量和评价企业经营效果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企业实现利润多就说明其效益好、经济成果大;实理的利润少或负利润(亏损)则说明其效益差或无效益。对一个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投资者来讲,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个人,对企业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多实现利润。就国有企业而言,上交利润是企业本身向投资者——国家进行的股金分红。而税收与利润完全不同,税收是国家凭借国家权力,无偿地、强制性地参与社会分配的一种经济分配形式。特别是从税收的主体——占税收总额比重在80%以上的流转税情况看,其税收的负担者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向国家纳税仅是代消费者履行了纳税义务,起的只是纳税二传手的作用。
然而,人们过去由于概念模糊,观念扭曲,往往把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应缴税金并用,以显示效益好、贡献大。所以,“实现利税”也就成为经验总结、工作汇报、广播宣传及大小会议上的口头禅,在各种报刊资料上也屡屡出现,言者振振有词,“乐”在其中,听者习以为常,不加思索分析。这是很不规范、不科学的,是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明晰性原则的,也很难与国际惯例接轨,对税...
利润和税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利润是企业全部经济活动的财务成果,是衡量和评价企业经营效果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企业实现利润多就说明其效益好、经济成果大;实理的利润少或负利润(亏损)则说明其效益差或无效益。对一个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投资者来讲,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个人,对企业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多实现利润。就国有企业而言,上交利润是企业本身向投资者——国家进行的股金分红。而税收与利润完全不同,税收是国家凭借国家权力,无偿地、强制性地参与社会分配的一种经济分配形式。特别是从税收的主体——占税收总额比重在80%以上的流转税情况看,其税收的负担者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向国家纳税仅是代消费者履行了纳税义务,起的只是纳税二传手的作用。
然而,人们过去由于概念模糊,观念扭曲,往往把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应缴税金并用,以显示效益好、贡献大。所以,“实现利税”也就成为经验总结、工作汇报、广播宣传及大小会议上的口头禅,在各种报刊资料上也屡屡出现,言者振振有词,“乐”在其中,听者习以为常,不加思索分析。这是很不规范、不科学的,是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明晰性原则的,也很难与国际惯例接轨,对税收征管和经营决策极为不利,尤其是给弄虚作假者提供了条件,其表现与弊端是:
第一,以税充利,虚夸效益。反映一个企业的效益主要看利润,而把利税混在一起使用就是混淆了人们的视听,夸大了效益。如一企业明明是效益很低,一年只实现利润5万元,企业的投资者从中得到的收益极其微小,但实现税金可能高达100万元。如果将利税混在一起统称“实现利税”,那总额可为105万元,确实很喜人,不明真相的人一定以为其效益很好,厂长(经理)的政绩很大。其实效益很低。正因将利税混在一起使用有这么大的“好处”,所以许多人才紧紧抱住“实现利税”这一概念不放,这与科学求实的态度是相悖的。
第二,以税抵亏,掩盖真相。数字,本是逻辑思维的常客,也是形象思维的益友,对其忠实、准确的运用能为各级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然而,不少经营者存有报喜不报忧的思想,有些领导也存有听喜不听忧的嗜好,不愿出现“亏”字,结果“利税”也被妙用、一个企业明明亏损20万元,但实现税金却100万元,对投资者来讲,这个企业是无效益、亏本的。但把利税混在一起妙用,就成了实现利税80万元,不明真相的人还以为其效益很好,这就掩盖了亏损的真实情况,不利于领导的决策和社会监督。
第三,以“实现”掩盖上缴。企业实现的利税,即使如实统计也不能完全反映其工作状态。单从实现税金来讲,实现了税金不等于上缴了税金,只有上缴了税金才算是对国家尽了义务。如果一个企业实现税金1000万元,而只上缴了500万元,那对国家而言只是尽了一半的义务,那未缴入国库的500万元就是强行截留了国家资金。对此,不仅不能论贡献,而且还应追究责任。所以,目前用实现利税这一概念及指标来考核生产经营者的政绩,显然是会产生较大副作用的。
由此可见,用“实现利税”这一含糊的概念来反映的经济成果很不真实这样的信息对国家、对企业、对投资者皆无益。一是用利税混淆的数字糊弄上级,愚弄群众会严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二是容易导致决策失误,增加“虚假”价值,酿成“泡沫经济”,造成经济和社会的混乱;三是损害干部队伍建设,挫伤真抓实干者的自尊心和积极性。
为使企业利税明晰,统计科学化,管理法制化,分流程序化,便于领导决策,必须抓好以下几点:(1)转变观念,彻底把“实现利税”这一概念从有关统计资料,评价企业及领导人的政绩标准上取消;(2)必须将“实现利税”分解成“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两个概念进行分别统计,以准确反映企业创造的效益情况和对国家履行的义务情况,并以此做为考核企业及企业领导人政绩的重要指标;(3)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严禁虚假瞒报,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4)必须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明晰性原则,按企业核算科目之规定进行核算;(5)必须执行税收法规,把实现的税金按时足额上缴,杜绝欠税、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以维护税法的尊严;(6)必须按国家财政部新规定的衡量评价企业效益的十项指标去核算企业的效益。利就是利,税就是税,莫让二者再混淆。
(作者系高密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责任编辑 刘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