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行政法规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承办,其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并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少新设企业未通过法定机构验资,在申办注册验资问题上超出注册资金界定范围。有的虚报谎报资金;有的提供注册资金虚假担保;有的重报注册资金,骗取注册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由此而导致了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不相一致,造成一些社会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各种权力得不到落实;企业法人民事责任不能真正体现。“皮包公司”的出现,又带来了“三角债”的危害。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政出多门,争相验资:二是利益驱动,见利忘义;三是行政干预。长官意志;四是配合不力,把关不严。但归根结底,还是对注册会计师验证企业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必须加强宣传。
一、“验资报告”所确认的资本,是企业法人得以确立的重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没有“验资报告”所确认的资本,企业就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当然也就不能成为民事行为的主体。同时,因没有法定的财产,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验资报告”所确认的资本,是反映企业经济实力的...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行政法规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承办,其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并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少新设企业未通过法定机构验资,在申办注册验资问题上超出注册资金界定范围。有的虚报谎报资金;有的提供注册资金虚假担保;有的重报注册资金,骗取注册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由此而导致了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不相一致,造成一些社会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各种权力得不到落实;企业法人民事责任不能真正体现。“皮包公司”的出现,又带来了“三角债”的危害。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政出多门,争相验资:二是利益驱动,见利忘义;三是行政干预。长官意志;四是配合不力,把关不严。但归根结底,还是对注册会计师验证企业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必须加强宣传。
一、“验资报告”所确认的资本,是企业法人得以确立的重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没有“验资报告”所确认的资本,企业就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当然也就不能成为民事行为的主体。同时,因没有法定的财产,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验资报告”所确认的资本,是反映企业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是企业责任能力的尺度,它将成为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数额多少的依据。
三、“验资报告”所确认的资本,是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主要依据。实有资金的多少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是根据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条件相适应的原则进行的,这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四、“验资报告”所确认的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是论证被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产能否抵偿债务,亦即偿债能力的标准,这是提供给投资者了解经济实力,有无投资风险的重要资料。
可见,由注册会计师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其法律意义是深刻的。如果企业在验资问题上采取虚报、谎报手段骗取“验资报告”,将影响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仅损害了企业法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他人利益,而最终是使企业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给经济生活带来不协调和混乱。而作为注册会计师,则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资金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法律的、科学的依据。
责任编辑 郑维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