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于1995年1月28日以财会协字〔1995〕12号通知印发了《199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现将该办法全文刊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提出考试指导思想,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组织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及考试命题,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并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全国考试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受全国考试委员会领导,代表财政部负责具体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指导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地方...
〔本刊讯〕财政部于1995年1月28日以财会协字〔1995〕12号通知印发了《199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现将该办法全文刊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提出考试指导思想,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组织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及考试命题,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并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全国考试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受全国考试委员会领导,代表财政部负责具体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指导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考试范围在考试大纲中确定。考试大纲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发布。
三、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分科、闭卷、笔试。
四、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高等专科或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具有会计或审计、经济、统计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港、澳、台居民及外国籍公民申请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五、免试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试其中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向报名所在地考试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具备免试条件的有效证明,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审核并报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其余考试科目,仍需按规定参加考试。
境外人员在未解决相互资格确认前,不予免试。
六、报名办法
(一)报名按照属地原则,分科进行。考生报名时交纳报名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考试办公室备案。各地考试委员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印制、发放准考证。
报考人员报名时,每人每科另交10元的试卷费,用于试卷的印制、发放、回收、评阅,此项费用由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报名截止后20天内集中汇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报名时间:全国自1995年3月1日起至4月15日止,各地具体报名时间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在上述时间内确定;地方考试委员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制定的报名简章拟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及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凡1993年、1994年经济法考试合格者视为税法、经济法两科合格,未合格者应参加税法、经济法两科考试。
七、辅导与培训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试委员会审定的大纲组织编写、印发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分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5月举办全国师资培训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班讲授的有关内容举办本地区考前辅导班。
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以全国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及委员的名义另行编写辅导教材及举办考前辅导班。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印发的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
八、考试时间和顺序
(一)全国统考时间:1995年9月15、16、17日。
(二)各科考试顺序:
9月15日下午2:00—5:00 财务管理
9月16日上午9:00—12:00 会计 下午2:30—5:00 经济法
9月17日上午9:00—12:00 审计 下午2:30—5:00 税法
(三)考场设置、试卷发放和回收,以及考场监督等事项由全国考试办公室规定,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九、阅卷和成绩核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定。
(二)各科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制考试合格证书,各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发放给成绩合格考生。合格证分全科合格证和单科合格证两种,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四)考试分数不通知、不公布,不查分、不查卷。
(五)全科成绩合格者,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后续教育,成绩长期有效;未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绩五年有效。
单科成绩合格者,可在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后的连续两次考试中,免试已合格科目。
十、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授权考试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