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进项税抵扣时间受销项税额控制——即只要有销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完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纳税额。由此将有三种情况产生:(1)当本月商品购进金额等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时,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企业的应纳税额为零——无纳税额;(2)当本月商品购进金额大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时,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企业为负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无纳税额;(3)当本月商品购进金额小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时,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企业为正纳税额——有纳税额。用下例说明此三种情况。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3月初库存商品(不含税进价)为50万元,差价为10万元,待扣进项税额(系上年结转,并在1、2月份按规定抵扣后的余额)为8.5万元,本月实现商品销售金额30万元,当本月商品购进(从一般纳税人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进项税抵扣时间受销项税额控制——即只要有销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完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纳税额。由此将有三种情况产生:(1)当本月商品购进金额等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时,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企业的应纳税额为零——无纳税额;(2)当本月商品购进金额大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时,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企业为负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无纳税额;(3)当本月商品购进金额小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时,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企业为正纳税额——有纳税额。用下例说明此三种情况。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3月初库存商品(不含税进价)为50万元,差价为10万元,待扣进项税额(系上年结转,并在1、2月份按规定抵扣后的余额)为8.5万元,本月实现商品销售金额30万元,当本月商品购进(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货,税率为17%)分别为(不含税价)3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时,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分别为5.1万元、6.8万元和3.4万元,商品进销差价率为20%,企业应纳税额分别为:
(1)本月商品购进金额等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30万元时:
进项税额为5.1万元
销项税额为30×17%=5.1(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1-5.1=0
(2)本月商品购进金额(40万元)大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30万元时:
进项税额为6.8万元
销项税额为30×17%=5.1(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1-6.8=-1.7(万元)
(3)本月商品购进金额(20万元)小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30万元时:
进项税额为3.4万元
销项税额为30×17%=5.1(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1-3.4=1.7(万元)
从上例可知,企业的销售额并非决定企业应纳税额的唯一因素,随商品购进而增加的进项税额也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额。这种销售额不能决定纳税额的问题,实际是受进项税抵扣时间影响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只要企业实现应税销售额就应有纳税额。进项税的抵扣时间,应按该商品实现销售的时间作为抵扣时间。为此,笔者建议采用综合进项税率的办法,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即用本月进项税额占本月商品成本的比率,分摊抵扣本月已销商品进项税额。其公式如下:
应抵扣已销商品进项税额=已销商品成本×综合进项税率
上例用随商品销售分摊待扣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可得如下结果:
(1)本月商品购进金额等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时:
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抵扣进项税额=25×17%=4.25(万元)
应纳税额=5.1-4.25=0.85(万元)
(2)本月商品购进金额大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时:
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应抵扣进项税额=25×17%=4.25(万元)
应纳税额=5.1-4.25=0.85(万元)
(3)本月商品购进金额小于本月商品销售金额时:
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应抵扣进项税额=25×17%=4.25(万元)
应纳税额=5.1-4.25=0.85(万元)
从以上结果看出:决定企业应纳税额的是企业的销售额,与企业的商品购入额无关,这符合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同时亦符合会计处理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反映了财政收入,防止了企业“拖欠”税款的合法化。
责任编辑 刘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