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则
问: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外经企业的有关外币业务将如何核算?
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发布后,表明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将由原来的双轨制改为单轨制(也称汇率并轨),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只看作是一次汇率的大调整,并不影响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外币业务的核算原则和基本方法。只是企业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汇率,由原来的国家外汇牌价,改为市场汇价。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的核算范围,仍是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付利润、应付股利等)即企业的外币帐户。外币帐户以外的帐户为非外币帐户,如固定资产、存货、实收资本等。非外币帐户不属于企业外币业务的核算范围。
企业在发生外币业务时,仍需将外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一般应以当地币为记帐本位币,如企业选用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应将当地币和其他外币折合为该种外币),折合使用的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时的市场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具体使用哪个汇率,由企业...
二则
问: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外经企业的有关外币业务将如何核算?
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发布后,表明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将由原来的双轨制改为单轨制(也称汇率并轨),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只看作是一次汇率的大调整,并不影响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外币业务的核算原则和基本方法。只是企业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汇率,由原来的国家外汇牌价,改为市场汇价。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的核算范围,仍是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付利润、应付股利等)即企业的外币帐户。外币帐户以外的帐户为非外币帐户,如固定资产、存货、实收资本等。非外币帐户不属于企业外币业务的核算范围。
企业在发生外币业务时,仍需将外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一般应以当地币为记帐本位币,如企业选用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应将当地币和其他外币折合为该种外币),折合使用的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时的市场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具体使用哪个汇率,由企业自行选定。期末(如月末、季末或年末)企业要对外币帐户的余额按期末汇率进行调整,非外币帐户不能调整。
问:外汇并轨后,企业按照规定对1994年有关外币帐户期初余额进行调整,产生的汇兑损益如何处理?其汇兑收益能否留待以后年度补亏,还是必须分期摊销?
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财政部以(94)财会字第05号文印发了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企业对1994年有关外币帐户期初余额进行调整,产生的汇兑损益记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随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又印发了(94)财会字第29号文,对企业已记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汇兑净损失或汇兑净收益提出了会计处理方法,即:筹建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作为开办费处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作为资产的购建成本,转销时,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生产经营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益,按汇兑净损失和净收益分别处理:净损失,数额较小的,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的,按期分摊,分摊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净收益,可以分期摊销或弥补亏损,也可以留待清算时处理。分摊或弥补亏损的部分,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留待清算时处理的,其净收益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暂不做会计处理,待清算时一并处理。
为了简化外经企业对“待转销汇兑损益”的处理,财外字(1995)5号文“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外经企业待转销汇兑损益的处理做了适当的调整,规定“如果汇兑净损失或汇兑净收益数额较大,一次处理对企业损益影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可在五年内分期转销。如企业当年出现亏损的,其汇兑净收益须先用来弥补亏损。”这里明确了两点,第一,不论是汇兑净损失还是汇兑净收益,一次处理还是分期摊销,均以对企业损益的影响程度为标准;第二,有汇兑净收益的1994年亏损企业,必须先用其净收益弥补亏损。外经企业对待转销汇兑损益处理方法的变化,只是转销数额的变化,并不改变其会计核算方法。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转销汇兑净损失时,仍需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转销汇兑净收益时,仍需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会计司制度三处供稿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