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寿保险企业的财会除了同一般企业财会(包括财产保险企业)有着共性外,它与一般企业(包括财产保险企业)的财会有着重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人寿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精算为基础,由人寿保险的业务部门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供理论责任准备金的数据,从而使人寿保险企业的损益计算成为可能,否则,人寿保险的财会部门就无法核算盈亏。因此,寿险会计与保险精算是相互依存,紧密相关的,人寿保险的会计,是由两者综合而成,没有精算,就没有人寿保险的会计。
保险精算是寿险业务特有的,在国际上,主持保险精算的,是保险精算师制度。它是运用特别数理知识,对保费及保单上其他各项价值进行计算、整理和分析。平时这项工作由寿险业务部门做,而不是在财会帐上,但其精算的结果在每个会计年度决算前,必须及时、准确地将精算出来的责任准备金等数字用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并通过会计决算反映出寿险经营成果的益(损)。
人寿保险的盈利或亏损可通过下述公式计算:
人寿保险的盈利(亏损)=寿险实际责任准备金-寿险理论责任准备金
如果:寿险实际责任准备金>寿险理论责任准备金=盈利
寿险实际...
人寿保险企业的财会除了同一般企业财会(包括财产保险企业)有着共性外,它与一般企业(包括财产保险企业)的财会有着重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人寿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精算为基础,由人寿保险的业务部门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供理论责任准备金的数据,从而使人寿保险企业的损益计算成为可能,否则,人寿保险的财会部门就无法核算盈亏。因此,寿险会计与保险精算是相互依存,紧密相关的,人寿保险的会计,是由两者综合而成,没有精算,就没有人寿保险的会计。
保险精算是寿险业务特有的,在国际上,主持保险精算的,是保险精算师制度。它是运用特别数理知识,对保费及保单上其他各项价值进行计算、整理和分析。平时这项工作由寿险业务部门做,而不是在财会帐上,但其精算的结果在每个会计年度决算前,必须及时、准确地将精算出来的责任准备金等数字用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并通过会计决算反映出寿险经营成果的益(损)。
人寿保险的盈利或亏损可通过下述公式计算:
人寿保险的盈利(亏损)=寿险实际责任准备金-寿险理论责任准备金
如果:寿险实际责任准备金>寿险理论责任准备金=盈利
寿险实际责任准备金<寿险理论责任准备金=亏损
寿险的理论责任准备金即:未到期给付责任的精算现值减去将来的保险费收入之精算现值。这由人寿保险业务的精算部门提供。
在人寿保险的核算过程中,寿险财会部门主要按下列公式计算益(损)。
1.寿险益(损)=“三差”之和+退保金益
2.四差之和=费差益(损)+利差益(损)+死差益(损)+退保金益(责任准备金-退保金)
3.费差益(损)=附加保费(注:即保费收入×附加费用率)-各项费用支出(注:即手续费支出、营业费支出、其他支出)
4.利差益(损)=本年度利息收入+本年度投资收益-本年度预定提存利息
本年度预定提存利息=预定利率×1/2(年初责任准备金+纯保费-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亡伤残给付)
5.死差益(损)=本年度纯保费收入+本年度预定提存利息+年末帐面责任准备金-本年度提存责任准备金-本年度退保金-本年度死亡、伤残给付-本年度满期给付。
其二,盈利概念的不同。人寿保险企业的盈利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盈利,一般企业的销售金额,是以预先确定的成本为前提条件,即销售金额减成本的差额,就形成了企业的盈利。而人寿保险企业其盈利的90%以上要作为红利返还给投保人。因此,寿险的利润分配与一般企业(包括财产保险企业)的利润分配有不同的特点。
另外,在确定保险费时,是以保费收入的现值与给付利益的现值相等为条件,以“收支相等”为原则,所以产生不了象企业销售盈利那样的利润。但是由于在预定的保险费计算中,都计入适当的安全系数,即,对责任准备金的预计投资收益往往低估,形成利益盈利,同时,寿险生命表的死亡率又比实际死亡率高,这样又产生死差盈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损益计算结果还是能够产生一定的盈利。但寿险的盈利主要的、大量的还是从资金的运用中获得。
其三,实行国际上通用的双制并用。人寿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既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也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平时在业务收付核算上,实行收付实现制,年终在会计收支上,则实行权责发生制。
其四,计算“三差”。根据人寿保险企业业务特点,制定了预定费用率、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由此来计算人寿保险企业的“三差”(损)益。即在核算时,用预定费用率(即附加保险费)减去当年各项实际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费差(损)益;用预定死亡给付与实际死亡给付的差额作为死差(损)益;用年初责任准备金加上当年预定利率计算形成的理论责任准备金与年初准备金加上当年按实际利率(或投资收益)计算形成的责任准备金的差额作为利差(损)益。
其五,负债和复利率计算。人寿保险企业的责任准备金是人寿保险对保户的最大负债,人寿保险的纯保费具有储蓄性、长期性和返还性,并要按照预定的复利率来计算利息,这在我国其他部门是少有的。
其六,寿险资金的增值。人寿保险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全在于人寿保险资金的最大限度的增值,否则,人寿保险企业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因为寿险保费已按一定的预定利率(年复利)计算,所以寿险的资金至少要比预定利率高的收益率予以运用,从而使保单增加更多的分红财源。在此,人寿保险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工作就必须担负起使寿险资金最大限度的增值的重要使命。
从1993年7月11日起,人寿保险预定利率年复利=8.8%+2.2%,8.8%年复利一直保持到2000年不变,2.2%的年复利是因银行提高利率后,返还给投保人的利息。但会计核算时,目前应按11%的年复利计。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一年期储蓄年利率为10.98%(以单利计算)。相比而言,人寿保险的年复利11%远比银行规定的年单利高,而且参加人寿保险时间越长,所得利息也就越高。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