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经济态势为世界所注目,但物价上涨也相当严重,从1985年至1989年分别上涨了8.8%、6%、7.3%、18.5%和17.8%,1990年至1992年虽然有所控制,但到1993年又猛涨到13%。过快的物价上涨形势给财会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虽然在制定新财会制度时,也对国际惯例中抑制通货膨胀对财会工作的冲击的措施进行了一定的借鉴,但由于受当时多方面情况的制约,其借鉴的程度有一定的限制。
一、新制度面临的冲击
1.固定资产折旧水平仍然偏低。新制度规定虽然提高了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了折旧年限,但从总体上来看,折旧水平仍然偏低。近几年来,我国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物价上涨过快,所提高的折旧水平很难抵消以后年度新发生的物价上涨程度,而以前所积累的涨价基数更是无法因此得到解决,即只能稍微减轻固定资产的贬值速度。从国际标准分析,我们的折旧率很低,固定资产成本补偿时间过长。美国加速成本补偿法将一部分专用制造设备及大多数设备的折旧年限分别规定为3年和5年,而我国规定专用制造设备的折旧年限为8—12年,通用设备为10—14年,比美国的折旧年限长得多。当然,我国国情与美国不一样...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经济态势为世界所注目,但物价上涨也相当严重,从1985年至1989年分别上涨了8.8%、6%、7.3%、18.5%和17.8%,1990年至1992年虽然有所控制,但到1993年又猛涨到13%。过快的物价上涨形势给财会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虽然在制定新财会制度时,也对国际惯例中抑制通货膨胀对财会工作的冲击的措施进行了一定的借鉴,但由于受当时多方面情况的制约,其借鉴的程度有一定的限制。
一、新制度面临的冲击
1.固定资产折旧水平仍然偏低。新制度规定虽然提高了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了折旧年限,但从总体上来看,折旧水平仍然偏低。近几年来,我国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物价上涨过快,所提高的折旧水平很难抵消以后年度新发生的物价上涨程度,而以前所积累的涨价基数更是无法因此得到解决,即只能稍微减轻固定资产的贬值速度。从国际标准分析,我们的折旧率很低,固定资产成本补偿时间过长。美国加速成本补偿法将一部分专用制造设备及大多数设备的折旧年限分别规定为3年和5年,而我国规定专用制造设备的折旧年限为8—12年,通用设备为10—14年,比美国的折旧年限长得多。当然,我国国情与美国不一样,但我们的物价上涨幅度却与其相当甚至更高,这说明我国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在通货膨胀环境冲击下而贬值。
2.加速折旧覆盖面过窄。新制度规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和设备分布为:工业行业有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交通行业有铁路、船舶和汽车运输企业的车辆与船舶;邮电行业有长途程控交换机、市内程控交换机;商品流通企业有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其余各行业需要实行加速折旧的,要上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相对于各种行业、各个企业及类别繁多的固定资产而言,其所占比例实在太少。
3.存货核算办法尚不完善。新制度规定对存货可实行后进先出的核算办法,这使得当期的销货成本比较接近现行成本水平,所反映的当期损益也比较真实,这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也符合稳健原则。但由于后进先出法会加大期末存货成本与存货市价之间的差距,从而使资产负债表难以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新制度对此尚未作出相应的对策。
至于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两则”中根本没有提及,只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所反映,但仅限于“因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而造成的其变现价值低于帐面实际成本”的商品和产品。
4.报表体系尚不严密。新制度改革了财务报表体系,但却没有采用调整补充法,没有要求企业对生产成本、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根据物价变动进行调整并作为编制决算报告补充资料。这使得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失真程度无法反映出来,对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缺乏全面而正确的估价,不仅本期利润与上期利润缺乏可比性,甚至本期内也难分清企业生产经营所创造的利润与物价上涨而增加的利润。
二、进一步完善新制度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通货膨胀的压力日益增加,企业财务活动受物价上涨的影响程度也将加大。因此,我们在认真贯彻实施新财会制度的同时,还应积极地采取措施,学习和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抑制通货膨胀对财会工作的冲击的措施,以进一步增强企业财务工作对通货膨胀的抵抗力和适应力。
1.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水平。前已述及,新制度尽管提高了折旧水平,但与国际惯例和我国物价上涨情况相比还是偏低的。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折旧水平起码要低2—3倍。按我国的物价上涨速度分析,从1985年至1993年间的大多数年份,我国物价上涨幅度一直徘徊在两位数左右。所以,进一步提高折旧水平势在必行。
进一步提高折旧水平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保证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办法得到根本性落实,决不允许擅自突破折旧最低限计提折旧;二是逐步提高折旧率,以新制度规定为基础,在近几年内将折旧率再提高20%左右;三是逐步放开对实行加速折旧办法的限制,逐步让更多的行业、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法。2.完善后进先出核算办法,积极探索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后出现的期末存货成本与现行成本之间的差距,可以通过编制财务报告补充资料进行反映,以保证资产负债表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现行财务状况。关于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可行性,也应尽早研究,并在一定条件下试行。
3.规定企业按一定方法调整生产成本与资产价值,编制财务报告补充资料。为了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成本、经营成果以及资产现状,我们应充分借鉴国际惯例中的财务资料调整补充办法,要求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分析财务情况时,应根据一定的方法对当期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折旧与摊提、资产价值以及税前税后收益额进行适当调整,并将调整的结果列为财务报告的必备补充资料。
具体调整的方法,笔者提出四种意见仅作参考:一是采用1994年度清产核资所采用的物价指数法,由国家公布固定资产重估或调整统一标准目录;二是采用城市消费品价格指数法,按政府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进行调整;三是采用现价成本调整法,企业可对主要资产或技术先进的资产按当期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整,但要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备案;四可采用自定比例调整法,由企业按物价上涨程度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自己制定一个相近的价格调整指数,但也要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备案。
当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目前最理想的调整办法是第一种,即比照今年清产核资办法,由国家委托有关部门(如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物价局等)根据每年或几年的物价上涨及主要资产的价格变动情况,制定并公布全国固定资产重估或调整统一标准(如集团价格指数法、小类价格指数法、国家定价法、综合平均价格指数法、汇率变动幅度调整法、资产评估法等),由企业按此要求统一重估或调整,并按统一要求作会计处理。应该强调的是,调整后的财务报告的补充资料只能是反映剔除通货膨胀后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不能作为企业的纳税依据。对企业纳税依据只能是调整前的基础财务资料。就最终发展方向而方,通货膨胀会计的借鉴与应用将会是缓解通货膨胀对财会制度冲击的理想选择。
责任编辑 秦中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