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习戴兴根同志《改进和完善资产负债率计算方法的探讨》一文(载《财务与会计》1994年第3期,下面称戴文),颇受启迪。但如何认识资产负债率计算方法,笔者与戴文所谈某些论点、观点不同,下面谈谈我的管见,以与戴兴根同志商榷,并请同行指正。
戴文认为,在进行财务评价活动中,计算资产负债率时应将有关的费用、损失剔除,其理由是“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从资产的概念来理解它应该是可以变现的。尽管企业在今后的会计期间内分摊或消化的有关费用、损失属于资产项目,但这些费用、损失并不能变现,而是要从未来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这些费用、损失就称不上是企业的经济资源。”据此,戴文举例某企业1993年9月末资产负债率为78.22%,剔除“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与“递延资产”等费用、损失项目后,计算出的资产负债率应为97.53%。对上述观点,笔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资产负债率反映的是企业全部资产的负债比率,体现的是企业长期债务趋势和清偿能力,而不能仅仅把它看成是某一个“时点”的债务趋势和清偿能力。其次,资产是资金的表现形态,企业的全部资产中有关费用、损失项目都是...
学习戴兴根同志《改进和完善资产负债率计算方法的探讨》一文(载《财务与会计》1994年第3期,下面称戴文),颇受启迪。但如何认识资产负债率计算方法,笔者与戴文所谈某些论点、观点不同,下面谈谈我的管见,以与戴兴根同志商榷,并请同行指正。
戴文认为,在进行财务评价活动中,计算资产负债率时应将有关的费用、损失剔除,其理由是“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从资产的概念来理解它应该是可以变现的。尽管企业在今后的会计期间内分摊或消化的有关费用、损失属于资产项目,但这些费用、损失并不能变现,而是要从未来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这些费用、损失就称不上是企业的经济资源。”据此,戴文举例某企业1993年9月末资产负债率为78.22%,剔除“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与“递延资产”等费用、损失项目后,计算出的资产负债率应为97.53%。对上述观点,笔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资产负债率反映的是企业全部资产的负债比率,体现的是企业长期债务趋势和清偿能力,而不能仅仅把它看成是某一个“时点”的债务趋势和清偿能力。其次,资产是资金的表现形态,企业的全部资产中有关费用、损失项目都是资金的正常的表现形态,其价值量伴随着企业经营收支活动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变化着。一般情况下,这些费用、损失能够通过未来的收入得到补偿,这种补偿实质上反映了企业资金量的增加,说它“不能变现”、“称不上是企业的经济资源”,是不确切的。举例加以说
假设:某企业1993年9月末、1993年12月末、1994年6月末有关资料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从上例可以看出,随着企业经营收支活动的开展,截止1994年6月末,该企业“待摊费用”已全部摊销,“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也核销了一部分(在正常情况下,这些费用、损失的余额在今后仍应继续摊销、核销)。这部分通过收入补偿的费用、损失,实质上已转化为企业经营资金,并沉淀在银行存款中。可以说,它已是实实在在的“企业的经济资源”了。
由于认为资产负债率存在弊端,戴文还建议采用“实有资产负债率”计算方法。“实有资产负债率”公式与资产负债率公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将资产负债率的分母“全部资产总额”改为“全部资产总额-不可变现的资产总额(不可变现的资产总额=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递延资产)”,笔者认为,“实有资产负债率”这一公式也很难确立。因为:首先,戴文曾指出:“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从资产概念来理解它应该是可变现的”,也就是说“不可变现的”就不应称其为“资产”。而在“实有资产负债率”公式里,却出现了“不可变现的资产总额”这一概念,这岂非前后矛盾?其次,如前分析,戴文中认为“不可变现的资产总额”所包括的费用、损失等,并非真的不可变现,也并非真的称不上是企业的经济资源。第三,在实际工作中也很难每计算一次资产负债率,就全面、准确地计算一次“不可变现的资产总额”。这是因为,除戴文所举待摊费用等项目外,还有尚未清理出来的应收帐款中的坏帐损失、潜藏在各存货项目中的尚未暴露出来的损失等,按戴文逻辑也当属于“不可变现的资产总额”范畴。对这些项目是否也要逐一进行剔除?要是这样剔来剔去,“实有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是无法规范确立的。
鉴于以上看法,笔者认为,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率的计算方法在理论上较为科学,在实际操作上较为简便、易行,因此,不宜轻易取消或改动。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