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做好1994年度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财政部颁发了(94)财文字第663号《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有些部门、单位询问《通知》中有关条款如何具体操作,现解答如下:
问:如何理解列支“业务招待费”的口径?
答: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在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后,应按不含税销售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只是将价和税分开,使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均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而销售收入由哪些经济业务所组成的内涵并未改变,因此按一定比例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销售净收入的口径仍按规定执行。
问:如何理解文教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答:《通知》第五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级文教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是对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而言。就中央级文教企业工资形式,仍要求各部门按照国家对企业统一的工资政策执行;原则上必须掌握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形式上,有条件实行工效挂钩的仍要实行工效挂钩,确实无挂...
为做好1994年度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财政部颁发了(94)财文字第663号《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国有文教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有些部门、单位询问《通知》中有关条款如何具体操作,现解答如下:
问:如何理解列支“业务招待费”的口径?
答: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在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后,应按不含税销售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只是将价和税分开,使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均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而销售收入由哪些经济业务所组成的内涵并未改变,因此按一定比例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销售净收入的口径仍按规定执行。
问:如何理解文教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答:《通知》第五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级文教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办法,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是对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而言。就中央级文教企业工资形式,仍要求各部门按照国家对企业统一的工资政策执行;原则上必须掌握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形式上,有条件实行工效挂钩的仍要实行工效挂钩,确实无挂钩条件的,主管部门仍要按劳动(人事)部门批复的企业工资计划执行;劳动(人事)部门没有对主管部门所属文教企业的工资计划给以单独批复的,仍应由主管部门劳动(人事)司局对所属文教企业的工资计划给以单独核定,企业应按此执行,并对人均超过500元部分的工资列为计税工资,在交纳所得税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同时,由于中央级文教企业中大部分企业享受宣传文化单位上交所得税返还的优惠政策,因此,对于应计税工资调整上交所得税部分,在返还所得税时,全部扣除,一律不予以返还。
问:职工福利费超支部分在何种情况下可计入成本?
答:《通知》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对确因特殊原因如职工重危病症而支付的医药费,企业按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确实无法支付的,其超支部分,必需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方可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超支部分进行纳税调查。其所上交的所得税在享受宣传文化单位上交所得税返还政策时,均不予以返还。
问: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应如何掌握?
答:《通知》第八条已明确规定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盈余公积金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是指企业当年税后利润,不包括上年的未分利润。上年未分配利润的分配,仍应按照“应大部分转为盈余公积金,小部分转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主管财政机关核定”执行。同时企业当年提取的公益金比例应与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有所差别,小于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问:出版社是否都可以开支社外及业余加工费?
答:《通知》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对确需开支社外及业余加工费的出版社,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2%的限额内据实列支。同时,对出版社是否应开支社外及业余加工费的条件又进一步进行了重申,即对出版社定额管理制度不健全、编辑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又未制定具体的定额标准或实施办法的,应视为不具备开支社外及业余加工费的出版社,不得开支社外及业余加工费,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出版社,社外及业余加工费必须按此规定严格执行。
问:宣传文化单位享受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因纳税调整等原因而交纳的所得税是否给予返还?
答:根据《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从1993年至1997年,各级财政应按照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但上交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中,由于财税大检查中被查出利润而上缴的所得税,由于计税工资调整纳税、由于福利费超支计入成本调整纳税、由于捐赠支出超出标准调整纳税等原因造成的各类纳税调整项目而缴纳的所得税,在执行文教企业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时一律予以扣除。
问:“汇兑损益”摊销年限应如何掌握?
答: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按下列办法处理:如净损失,数额不大的企业,可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数额较大,而且企业没有承受能力的可分期摊销处理。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如果个别企业数额巨大,确需超过5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如为净收益,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问:“坏帐损失”如何确认?
答:对于企业确因债务人破产、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在取得司法机关有关债务人破产、死亡等证明时,经主管财政机关确认后,可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
问:亏损企业税前利润补亏从哪一年算起?
答:文教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之前发生的年度亏损,按原规定执行;在新制度实施以后企业发生的亏损,应严格按照新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填列注册资本?
答:据反映,目前工商管理局对于实行企业管理事业单位,不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因而无注册资本的数额,今年决算可暂按资本金数额填列,但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问:如何管理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答:国有文教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94)财工字第295号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文教行政司企业处
责任编辑 郑维桢